为加强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明确、规范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特邀、列席代表的产生,正式代表补选、管理等程序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特邀、列席代表产生办法
1、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在研究所在册正式职工(包括研究所正式合同工、离岗退养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产生的比例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具体情况,开会研究、决定,并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予以公布。
2、职工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为:研究所年龄在70岁以下(包括70岁)的原研究所历任所长和副所长、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已退休的研究员以及民主党派支社负责人、离退休办主任和副主任及成员,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3、职工代表大会列席代表为:没有当选正式代表的研究所所长和副所长、党委书记、所长助理;职能处室、研究室正、副处长和主任;所属开发实体正、副经理;已聘任的研究员;在职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在学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代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选举、产生办法
1、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由工会小组按大会主席团研究、确定的代表产生比例,综合考虑女职工、少数民族、各层面代表的实际,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产生的正式代表得票人数要达到参加选举人数的2/3以上,方可有效。选举结果要在选举会上当场宣布,并将结果报送工会委员会。
2、列席代表中的博士后、在学博士、硕士研究生代表,在在学博士、由人事教育处会同研究生会商议,名单确定后交工会委员会审核。
3、特邀、列席代表根据本《办法》中确定的特邀、列席代表产生人员,由大会主席团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列出名单,交党办人事处核定后,公布作为大会的特邀、列席代表。
三、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缺额补选办法
1、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已正式办理退休或调离手续后,其正式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其缺额要进行补选产生。
2、正式代表缺额补选,原则上由原所在研究室、部门、公司等的人员中产生。选举产生的补选人员,交工会委员会审核后公布生效。特殊情况的,由工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确定人选后,在全所公布后生效。
四、职工代表大会正式、特邀、列席代表的管理
1、每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大会会务组要负责至少提前一天将大会资料,发送各位正式、特邀、列席代表。
2、大会正式、特邀、列席代表,收到大会资料后,要尽量安排好自己的工作,保证按时、全程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不能准时参加大会,要提前向大会主席团说明原因并请假。
3、大会主席团在大会召开前,要安排专人对正式代表、特邀和列席代表打考勤,并将考勤结果公布。考勤结果还作为考评正式代表的一项内容。
4、大会正式代表、特邀、列席代表要积极组织、带头撰写提案。工会委员会要对收集的提案和提案人情况进行统计,作为考评代表的一项内容。
5、大会正式代表要认真履行代表的义务和职责,积极组织所代表的职工和身体力行的为研究所的改革和发展建言献策。至少每次职代会组织或自己撰写提交提案1份。
6、对不能够履行义务和职责的正式代表,工会委员会要向个人提出警示,严重的提出解除代表资格的建议,提交工会委员会做出解除代表资格的决定。
7、每新一届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前,要对上一届职工代表大会先进的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进行评选表彰,以激励职代会代表的热情和积极性。
8、先进的职工代表大会正式、特邀、列席代表的产生,由工会委员会根据历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考勤、组织或自己撰写提交提案、履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义务和职责等情况,综合考评后投票产生。由工会委员会进行表彰奖励。
五、本《管理办法》由工会委员会通过后生效、执行。
六、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