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结合中国科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以及中国科学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依法独立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进行检查,对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实行内部监督的行为。以维护科研及开发工作的经济秩序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科技体制改革。
第二章审计机构
第三条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局,负责全院内部审计工作的宏观管理、综合协调、规划制定、考核评价及审计工作质量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条监察审计局工作职责:
(一) 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制度,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指南;
(二) 负责院属事业单位(包括分院、研究所、中心、台、站及其他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负责对院属单位执行财经法纪和经济效益的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四) 负责重大事项的审计调查;
(五) 指导、监督、评价、检查院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六) 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审人员;
(七)研究、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八)组织实施院领导授权批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监察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院属单位聘请特邀审计员。
第六条院属单位应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在本单位领导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分院审计机构、研究所(台、站)、公司(企业)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受本单位领导并接受监察审计局的指导与监督,接受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分院审计机构,负责本地区院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研究所(台、站)、公司(企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协助并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工作。
第七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单位在审计经费上应予以保障。
第三章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任务和职权
第八条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
(一) 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三) 监督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
(四)监督各项资金使用的合规与合法;
(五) 监督帐册、报表、凭证所反映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及财务收支(或损益)等事项真实、正确、合法;
(六) 监督评价经济效益与效果;
(七) 监督国家财经法纪和院所制度的执行;
(八) 监督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九) 完成本单位负责人交办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以上任务完成情况,应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上级审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权是:
(一) 检查、查阅被审计单位的帐目、资财和有关资料;
(二)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索取证明材料;
(三)制止、纠正违反财经法纪事项和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 对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出批评,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给予必要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五) 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必要时报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 支持和协助单位的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七) 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
(八) 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打击报复。
部门和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权限。
第四章审计方法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监察审计局报送下列资料(院直属企业同时抄报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
(一)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
(二)内部审计工作统计报表;
(三)审计意见和决定及重要的审计报告和调查报告;
(四)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五)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程序一般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对必要的审计项目还应进行后续审计。
(一)准备阶段: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内容、编制审计方案,包括审计的步骤、方法、要求和具体进度,并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 实施阶段:
1、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
2、抽查现金、实物,检查凭证、帐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3、查阅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
4、有针对性地进行内查外调;
5、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
6、认真填制审计工作记录;
(三) 报告阶段:
1、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人审批,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有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理的作出审计决定,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2、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诉,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执行,并如期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结束应将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要做到:
(一)客观公正,依法审计;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三)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四)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五)勇于探索,刻苦钻研;
(六)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上级审计机构和单位领导对审计人员工作情况要进行业绩考核,对成绩优异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者要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参照人事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19号)或比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专职审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上级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考核评定,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中科院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1995年9月制定的《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