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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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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分院)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等三个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
2008-08-14 | 作者: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
为保证院党组科发党字〔1995〕0034号“关于《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分院)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经党组审核批准,特制定本实施和处理意见。 一、院(分院)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院属事业单位(研究所)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党中央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两个“五条规定”和就两个“五条规定”中的几个方面作出的补充规定。院属国有企业(公司)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凡是党和国家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过去没有规定的,均按中纪发〔1993〕11号《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纪发〔1993〕17号《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4〕5号《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纪发〔1995〕5号《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和中纪发〔1995〕7号《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和“不准接受可能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适用于我院全体工作人员。院机关全体干部应严格执行科发办字〔1995〕0201号文的具体规定和相应的处理办法。院属各单位都应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和相应的处理办法。 二、违反“三个规定”的其他条款的处理意见 (一)院(分院)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1.院(分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反院党组〔1993〕科发党字067号文“四条规定”的行为应作如下处理。 (1)在〔1994〕科人字第035号《关于领导干部在科技企业中兼职问题的暂行规定》下发后仍兼职取酬者,须退出领取的报酬,并依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按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错误处理。 (2)利用职务之便购买的股票,应退还原发行单位,发行单位按发行时的价格退还个人。对已将购买的股票售出的,应将获利部分交出。不退还和不将售出获利部分交出的以及继续利用职务之便购买股票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信用卡和各种有价证券,必须交公并将信用卡和个人所用钱款退出。不交公、不退出的依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按受礼错误处理。 (4)到下属单位和各类经济实体(或把事业经费存入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的,必须如数退还。不自查自纠的,一经发现,依照《若干规定》第五条按侵占错误处理。 2.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收取中介费、劳务费、服务费等,如实自查自纠上交中介费、劳务费、服务费等,原则上不予处理。对不自查自纠或继续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责令其停止活动,收缴全部所得并依照《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按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错误处理。 3.在国内交往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并执行中办发〔1995〕7号《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规定下发后,接受下属单位送的礼物仍不登记上交的,一经查出,依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按受礼错误处理。 4.索要、挤占下属单位的名额,无明确公务目的的“搭车”出国(境),按中办发〔1993〕16号《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规定处理。 (二)院属事业单位(研究所)领导干部 1.院属事业单位(研究所)领导干部违反院党组〔1993〕科发党字067号“四条规定”的行为,执行院(分院)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反“四条规定”的处理规定。 2.把业务活动中收取的中介费、管理费、服务费等据为己有,以贪污论,依照《若干规定》第四条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以受贿论,依照《若干规定》第八条处理。 接受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用公款以个人名义给予的礼金据为己有的,应主动自查自纠。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后违反的,依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处理。所收的礼金如数退出。 3.在科技开发成果转让中不按规定程序和政策规范办理,损害了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处理。如涉及经济问题,按《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处分的若干决定》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4.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出国(境)按中办发〔1993〕16号《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规定办理。 5.对违反国家规定和研究所的有关规定多占住房,侵占职工群众的利益的,应退出多占住房,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已用公款购买、建造的超标准住宅,领导干部不准居住,并研究合理使用办法。在“三个规定”公布后,仍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超过单位经费承受能力购买小汽车并给单位的科研开发工作和职工的工资、生活福利等造成严重影响和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在“三个规定”下发后,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的,要予以收缴,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 (三)院属国有企业(公司)领导干部 1.利用职权在其管辖企业(公司)内安排其家属及亲友从事部门经理、财会、审计和人事监督工作的,应限期调动其工作。对拒不调整并经做工作仍拒不执行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损害单位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处理。如涉及经济问题,按《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比照本实施和处理意见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和处理意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五、本规定由中央纪委驻院纪检组、院监察局负责解释。 (摘自中国科学院〔95〕纪监字02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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