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所应收和预付款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正确核算当期成本费用,结合研究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应收和预付款项的性质
第二条 应收和预付款项是指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应收未收、暂时垫付和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性质是相同的,都体现本所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债权。
第三章 应收和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借款人发生应收款项时应当控制应收款项的额度和收回的时间(借款范围和额度审批权限按新疆理化所支出报销规定执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结算和催收,使应收款及时足额地得以回收,防止可能发生的意外或损失。
第四条 发生的暂付款项、预付款项财务资产处应特别注意加强管理,做到一要严格控制资金额度,二要控制占用的时间,三要及时进行清理、催收、并督促借款人及时报销和结算。
第四章 应收和预付款项的核销时限和责任
第五条 本市零星采购借款,经办人必须在借款7天内,办理完验收、审批和报销手续,结清借款;外地零星采购,须在15天内,办理完验收、审批和报销手续,结清借款。
第六条 外地出差的职工回所7天内,办完审批和报销手续,结清借款。
第七条 大型设备(含国外订货设备)采购、委托加工、以及专用材料采购借款,在验收后15天内办完报销手续,结清预付款。
第八条 其他类型的借款,须在15天内办完报销手续,结清预付款。
第九条 办理预付款后,应及时向对方索取合法报销凭据,及时办理冲帐。
第十条 财务资产处对半年以上的预付款及时催促借款人办理冲帐,被通知部门若发现不符,应及时与财务资产处核对。
第十一条 对于帐龄超过一年未冲帐的预付款,借款人需书面说明未冲帐原因及结清欠款的具体措施。对于不能说明未冲帐原因或未冲帐理由不充分的,财务资产处将采取“前帐未清,后帐不办”的措施,停止其借款资格。若情况特殊,应经分管财务的所长批准。
第十二条 对因当事人责任形成的呆帐,当事人需承担相应呆帐金额的经济责任,承担金额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会计制度,帐龄超过三年的未冲帐款,因对方单位重组或破产等原因,已无法得到发票,可办理冲帐,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供证明对方单位法人资格不存在的相关资料。
(二)购买固定资产未办理冲帐,固定资产已安置在所内,并有旁证材料(合同),办理入库才能冲帐。
第十四条 发生呆坏账损失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销:
(一) 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提出资产核销申请;
(二)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 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所长办公会议审议是否核销或上报院核准。
第十五条 建立呆坏账备查登记和后续管理制度,对已核销但债务人仍然存续的呆坏账,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并继续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职工因辞职、工作调动、退休等情况离所,未结清所欠款项的,必须办理完清帐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所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