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或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研究所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所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财产,国有资产是研究所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保证完成科研工作、技术开发、党政管理等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二条 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研究所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计划管理、预算管理、采购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资产清理、统计和监督,以及资产产权界定等。
第二章 机构
第四条 研究所财务资产处为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的指定机构,负责研究所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及分类
第五条 固定资产界定的条件
(一)单价500元及以上,并独立用于科研、后勤、行政、办公等的设备列入一般设备;
(二)单价800元及以上,并由课题、分析中心、实验室等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
(三)单价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大批相同类物资(如家具、实验台柜等)列入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研究所固定资产按性质、用途实行分类:
1、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
3、一般设备;
4、行政家具;
5、图书。
(二)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房屋、道路、地下管网、绿地等建筑附属物;
专用设备指用于科学研发的科研仪器设备;
一般设备指实验室和行政后勤管理部门的办公设备、器具,文体设备、灶具、被服等。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物尽其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购置有计划,验收有要求,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人员落实、物帐清楚。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第八条 财务资产处负责管理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行政家具的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实物管理。所信息情报中心负责管理图书资料。科技处负责所科研专用设备的技术管理。
(一)财务资产处具体管理职责
1、按照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运用ARP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固定资产,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
3、组织研究所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报资产统计报表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购置、处置及调拨、报废的审批上报等手续;
5、参与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6、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各类文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资料档案;
7、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出入库、调拨、转让、报损、报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报批手续;
8、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工作,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9、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处置申请,负责组织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10、检查、监督、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监督使用部门制定保管、养护、维护仪器设备资产的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综合办公室管理职责
负责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行政家具的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三)信息情报中心管理职责:
负责图书、期刊、资料等的预算、采购及日常管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九条 处置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科学院科学器材处置申报表》,财务资产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经所分管领导批准,根据批复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条 处置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科学院科学器材处置申报表》,财务资产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经所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院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单台件 100万元以上的,由院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课题组、图书室等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以及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二条 对大型的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使用。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课题、实验室归口管理,处室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四条 各处室、课题组等之间进行设备、家具的交换借用必须在财务资产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账卡设置
第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制度,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每月及时与财务核对。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定期与财务对帐对固定资产账物卡进行核对,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七条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含随机软件费用)、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第十八条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含专用软件研制支出〉计价。科研装备研制中发生的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照固定资产从属关系管理;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支出(包括多个会计期间),在装备验收后一次性计价转入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全部资金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值计价。
第二十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以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市场同类商品价值计价或估价;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二十一条 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买价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
第二十二条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第二十三条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九章 责任义务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所的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责任赔偿制度。因个人责任造成单位资产(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损失的,按照不低于资产原价扣除估算的折旧或折扣(按资产使用年限或成新率估算〉后的净值的 10% 的比例赔偿。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
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所资产的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所领导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资产使用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八条 研究所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新理化字〔2005〕037号文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