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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稀贵金属等特殊资产管理办法
2009-03-1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所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稀贵金属包括铂、金、银以及单位价值高于黄金的贵金属和稀有金属。

二、稀贵金属等特殊资产应由研究所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购置。

三、稀贵金属购入后,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集中验收,验收必须有三人参加,查验数量、质量、封口、有无残损破漏,合格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

四、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登记制度,对稀贵金属等特殊资产实行专人专库管理,精确计量,双人收发、双人保管。使用单位领用该类物品要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本着用多少申请多少的原则,严格掌握,领用时必须经研究室室、课题组负责人签字,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主管所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五、稀贵金属等特殊资产的使用部门应建立消耗和使用记录,派专人负责登记,记录包括试验项目、使用时间、地点、数量、使用人(两人签字)。

六、对稀贵金属等特殊资产的处置、回收应有研究所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集中管理。

七、研究所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稀贵金属等特殊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八、严格库房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意识,把防火、防盗工作落实到实处,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本规定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疆理化所稀贵金属领用审批单

    新疆理化所稀贵金属验收入库单

 

               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所

                  财务资产处

                 200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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