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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大宗物资和科研装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2009-03-1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大宗物资和科研装备采购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研究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所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凡是研究所各部门和课题在预算计划内,为开展科研业务活动和完成研究所的管理职能以及为研究所举办的各项活动提供服务需要而购买的商品(如科研设备、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科研材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或接受服务等均应纳入采购工作。

第四条 研究所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研究所各部门和课题采购工作实施领导和检查、监督。所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纪检人员、科技开发处、财务资产处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财务资产处负责组织协调采购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1.财务资产处在编制预算、计划和对物资采购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完善工作程序和严格遵守固定资产申购、审批制度。

2.财务资产处负责对研究所物资采购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加强财政支出的管理,规范物资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物资采购分为国家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分散采购三种形式。

1.列入国家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负责采购的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采购。

2.列入中科院部门统一采购目录的科研仪器设备,负责采购的主管部门根据院综合计划局组织采购的程序进行采购。

3.由研究所负责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进行采购的为分散采购。

1) 一次性购置金额5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单价1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设备采购,必须采用招标采购方式

2)对于列入政府经常性采购品目的商品,由使用部门在中央政府采购网选型后报财务资产处统一购买。

3)对于基建工程项目,应按招标投标法、及院基本建设局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进行招标采购。对于零星维修基建项目,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财务资产处和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

4一次性购置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和设备采购,政府采购物品,必须填写新疆理化所采购申请表,并报经财务资产处初审。对于10万元以上10万元的物资采购和设备采购必须在ARP装备计划系统中填报。否则,财务资产处将不予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第六条 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指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中介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若干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采购:指采购单位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询价采购:指采购单位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采购单位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方式。

第七条 对一次性采购数量虽然不大,但需经常采购的物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供应商,半年或一年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更换。

第八条 单台(套)预算为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科研装备可行性论证,按《中国科学院大型科研装备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九条 采购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组织进行市场调研,并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条 招标采购时要成立专家评审组进行评标,专家评审组负责对采购物资的技术性能、质量和价格进行评议。专家评审组成员由采购单位提出建议并与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经评标后,初步确定中标候选人。由采购单位与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小组意见最后确定中标人并报领导小组批准。主管部门协调组织采购单位与中标人谈判签订合同的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采购的主管部门确定采购谈判小组成员(以下简称谈判人)、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采购主管部门或代表应为谈判人之一。

2.谈判人拟定合同条款,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3.谈判结束后,谈判人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提出最后的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人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三条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采购主管部门确定询价小组成员(以下简称询价人)、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采购主管部门或其代表应为询价人之一。

2.询价人拟定合同条款,提出报价供应商名单。

3.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询价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书面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人确定的中标人是符合采购要求并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 大宗物资和科研装备的采购在确定供应商后均应按招标、谈判或询价的有关文件内容签定采购合同。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采购的物资设备到货后,由采购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如发现所购物品各项技术指标与采购合同不符,要立即报领导小组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

第十六条 按合同规定付款后,采购部门要及时持采购合同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按规定需要的)和报销手续。对大型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在完成审批手续后连同采购合同、招标技术标底、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报财务资产处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档案,否则财务资产处有权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财务资产处和纪检部门应定期依法对研究所所有采购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主管所长汇报。

第十八条 采购部门违反本规定,应招标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回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若有违反并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不得接受供货方的宴请、各种庆典及参观考察活动;不得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个人的各项费用。若有违反并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购工作实行利益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新疆理化所设备物资采购申请表

 

附件1       

新疆理化所设备物资采购申请表

商品名称型号

 

预测价格

 

采购部门(课题)

 

拟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及用途

 

 

 

 

部门(课题)审批

 

科技处审批

财务资产处审批

 

所领导审批

 

备注

 

 

  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所

  购置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一、拟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及用途(或工作量)的预测分析(若属更新,还须阐述原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二、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的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和拟议价格等)

 

 

 

 

 

 

三、 拟购仪器设备的附件、安装及运行维护的分析

1、拟购仪器设备的附件、零配件配置或软件配套的经费

 

 

 

 

 

 

2、年运行维护、维修经费的预测及落实情况

 

 

 

3、拟购仪器设备的工作人员的状况(专业技术职务、职责等)

 

 

 

 

 

4、安装场地、环境及其辅助设施的完备程度

 

 

四、所内、外共用方案

 

 

 

 

五、 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拟购仪器设备单位意见及负责人签字:

 

 

采购管理部门意见:

 

 

采购工作领导组组长签字:

 

 


 

 

序号

姓名

职称及职务

专业

所在单位

签名

职务

 

1

 

 

 

 

 

组长

 

2

 

 

 

 

 

组员

 

3

 

 

 

 

 

组员

 

4

 

 

 

 

 

组员

 

5

 

 

 

 

 

组员

 

6

 

 

 

 

 

组员

 

7

 

 

 

 

 

组员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称及职务

 专业

所在单位

签名

职务

 

1

 

 

 

 

 

组长

 

2

 

 

 

 

 

副组长

 

3

 

 

 

 

 

副组长

 

4

 

 

 

 

 

组员

 

5

 

 

 

 

 

组员

 

6

 

 

 

 

 

组员

 

7

 

 

 

 

 

组员

 

8

 

 

 

 

 

组员

 

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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