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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技术合同审批办法
2009-08-1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维护我所的利益与信誉出发,经研究决定,我所在对外技术合作、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合同、标书、协议书等必须进行逐级审批。审批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1)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合同审批表”(一式一份),并签章

  2)项目组成员将填写完整的合同文本(或标书、协议书等),连同有项目负责人签章的“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合同审批表”送交资产财务处,由资产财务处审查合同中的经济条款、经费额度、成本预算等是否合理,有无经济风险,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

  3)上述手续完备之后,项目组成员或所在学科秘书将合同文本(或标书、协议书等)和审批表一起提交科技开发处审核。科技开发处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意见中须明确是否需要法律顾问进一步审核;

  4)如需法律顾问审核,则由所在学科秘书将合同文本(或标书、协议书等)和审批表一起提交指定的法律顾问,取得审核意见和签章。

  5)最后,由所在学科秘书将合同文本(或标书、协议书等)和审批表一起提交主管副所长或所长,取得审核意见和签章。

  6)双方签定合同的手续完备后,项目组成员或所在学科秘书将合同书(或标书、协议书等)原件(份数须将科技开发处留存的计算在内)和审批表原件提交至科技开发处,由科技开发处专人负责加盖“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技术合同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写明共X页。科技开发处留存审批表原件和合同书(或标书、协议书等)原件一份,登记、编号、统一归档,正式列入所级管理。由我所拟稿的合同文本,还须提交电子文档;对方尚未盖章的合同书(或标书、协议书等),科技开发处先登记备案,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及时将盖章原件交回科技开发处存档。对拒不交回合同(或标书、协议书等)原件者,科技开发处负责人视具体情况拟定处理意见,交所务会讨论、处理。

  合同书(或标书、协议书等)中若存在以下问题,科技开发处有权拒绝盖章:

  1)合同审批表内审核、签字手续不全;

  2)未经我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我所合法权益;

  4)缺少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约定不明;

  5)空白合同书(或标书、协议书等)

  6)其它问题。

  

  此办法由科技开发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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