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经办人将所需用印的文件提交课题组长或部门负责人审核。
② 经课题组长或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的直接交科技处印章保管人,否决的则退回。
③ 科技处印章保管人根据需要将所需用印的文件转科技处负责人审核。
④ 印章保管人对文件和印章使用签署情况予以审核,同意的则用印,否决的则退回。印章保管人根据需要将有用印签署意见的文件留存,其他的用印后交经办人。
⑤ 科技处负责人及所级领导对科技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⑥ 科技处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本所,对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提交申请,载明事项,按上述程序审核,履行审批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携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