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经办人将所需用印的文件提交课题组长或部门负责人审核。
② 经课题组长或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质管办印章保管人,否决的则退回。
③ 质管办印章保管人根据需要将所需用印的文件转质管办负责人审核。
④ 印章保管人对文件和印章使用签署情况予以审核,同意的则用印,否决的则退回。印章保管人根据需要将有用印签署意见的文件留存,其他的用印后交经办人。
⑤ 质管办负责人及所长、管理者代表对质管办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⑥ 质管办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本所,对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提交申请,载明事项,按上述程序审核,履行审批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携带使用。
⑦ 印章保管人对其所保管的印章的使用拥有最后的决定权,是印章使用权限人。
⑧ 印章保管人对于质量管理体系使用的常用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