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研究所各部门、项目组产生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指一切信息载体、仪器、设备、样品、产品等)以及科技成果,均应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定密和密级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标明密级工作。
第二条国家秘密事项(含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物品)密级确定的基本程序:
一、文件、资料的拟稿,物品的形成、开发和研制,应当由具体承办人员依照第一条有关规定对产生的事项进行对号入座,提出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依据的拟办意见。
二、具体承办人员提出定密建议,由保密办审核以后,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如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及非涉密移动载体上进行处理,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等),报研究所保密办,在保密办会同当事人共同确定密级后,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四、对保密办会同当事人也不能确定密级的,报保密委员会,由保密委员会确定。
五、禁止私自进行文件挂密处理(含打印、和挂密传送)
第三条 在科学技术项目立项时,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初定密级;科学技术项目完成时,应当采用《科技成果定密方法》(以下简称《定密方法》)对该项目的成果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
第四条立项时初定密级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1、填表。科技项目负责人在申请课题立项时,应当填写由科技处发给的《科技项目立项初定密级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如果项目未被批准,则《审批表》自行作废。
《审批表》由研究所保密办公室统一印发。
2、审核。由科技处对密级及其法律依据、保密要点、知密范围和保密期限进行审核。
3、审批。由本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签署审批意见。
4、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按通知的密级进行管理。
5、备案。《审批表》经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后的报研究所保密办备案。
第五条 科技成果确定密级的方法和程序:
一、重大及涉密科技项目完成以后,科技处应组织相关专家小组会同保密办人员对该项目成果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确定。
二、在对项目的成果逐一进行讨论,充分吸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最终结果,将结果填写《科技成果定密表》。
三、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填写终审意见。并签名和盖保密委员会章。
四、凡终审确定为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定密表》应在30日内报院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用《定密表》确定的密级与立项确定的密级不一致时,应当以《定密表》确定的密级为准,并在初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旁更正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七条 确定为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应在向院报送的《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应栏内填写相应密级并附《定密表》。
第八条 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技术项目,所有专家小组成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有关资料按保密要求进行收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