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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保密教育和奖励暂行规定
2009-08-1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第一条  实行年度保密奖励制度:保密委每年在上一年度保密工作检查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公开的奖励工作。对该年度保密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条  对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集体,可由研究所直接给予嘉奖、通报表扬及奖金等奖励,或者向院提出奖励的建议。

1.     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2.     在突发事件或特殊环境中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3.     及时举报或制止敌特分子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

4.     保护国家秘密使国家免受直接经济损失的;

5.     对改进保密技术、设备、措施有显著成绩的;

6.    长期经管国家秘密或者从事保密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并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三条  为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保密意识和遵守保密纪律、保密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定期对本所职工(尤其是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对重要涉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知识培训,一般涉密人员至少两年进行一次培训。

第四条  保密办公室负责日常保密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提高职工的保密意识。各级领导亦应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和提醒,使涉密人员熟悉基本的保密法规,知悉其必须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及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新调入或新任用进入涉密岗位的职工,必须进行保密教育后方可上岗工作。各部门领导有责任教育调离涉密岗位人员,离岗后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国家秘密。

第六条 保密办公室负责对因公、因私出境和调离岗位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使其了解保密范围,明确保密责任,掌握处理保密问题的方法。

第七条 保密培训工作由保密办公室拟定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由人事处协助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561日起施行。我所原有的《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保密管理制度》,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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