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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科研课题档案管理条例(暂行)
2013-05-27 | 作者: | 【 】【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所科研课题档案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科研课题档案在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和中国科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课题建档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法规,确保科研秘密和科研课题档案的安全,保护研究所和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科研档案工作是研究所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必须纳入科研计划、规划、管理制度和有关人员职责范围之中,与计划管理、课题管理、成果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

第四条 实行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四同步”管理,即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评审科研成果与科技开发处出具科研课题归档情况的证明材料同步。

第五条 科技开发处负责科研课题建档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课题组负责相关研究档案课题组预立卷的建立和保管。科研课题中期检查工作的同时也将检查科研档案预立卷的建立和保管情况。课题组申请课题验收鉴定、成果申报时,科技开发处将预先审查科研档案的完整性。

第七条 新立项目在科技开发处开通ARP账号时,课题组须提供项目的前期调研总结材料、项目论证材料、项目申请材料(必须)、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必须)原件,科技开发处作为科研课题管理文件建预立卷保管,多余原件或复印件留课题组存档。

第八条 研究室(课题组)设兼职档案员,课题组长布置所承担科研课题建档工作,课题结束后配合科技开发处完成立卷归档,做到归档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第九条 科研课题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情况作为研究室和课题负责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有未达到预立卷及归档要求科研课题的研究室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课题负责人、兼职档案员和相关科研人员不能被评为优秀个人。

第十条 科研课题结题6个月后,没有归档或归档不符合要求,科技处将不予办理申报成果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所职工离开课题岗位时,应将课题文件清理、移交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科研课题文件的归档范围、质量要求、形成、积累、整理、鉴定和存档以及科研课题档案的补充和借阅,按照《新疆理化所科研课题档案建档规范(暂行)》执行。

第十三条 科技开发处科研课题档案主管根据科研课题资料归档情况填写《科研课题档案逾期未归档处理意见表》,经科技开发处处长和所领导审批后,由人事教育处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科技开发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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