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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化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4-03-03 | 作者: | 【 】【打印】【关闭

  为加强研究所公务接待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以及中国科学院《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12项要求》,结合我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接待上级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研究所对外合作与业务交往过程中的接待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对象 

  (一)上级部门来宾; 

  (二)中国科学院系统有关院所,国内业务往来及相关合作单位的来宾; 

  (三)会议、培训和其他重大活动; 

  (四)来我所联系工作的有关单位来宾。 

  第三条  公务接待标准 

  公务接待分三类:接待餐、培训用餐和工作餐。分别按以下标准控制:接待餐标准不超过150/餐·人;会议、培训用餐不超过50/餐·人;工作餐不超过30/餐·人。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审批手续 

  各类公务接待均须在综合办备案,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严格审批、备案制度。 

  (一)  公务接待前审批 

  符合公务接待条件,确需安排接待餐的,接待部门须在所综合办填报《新疆理化所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附表1),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接待。确需安排培训用餐和工作餐的,接待部门须在所综合办填报《新疆理化所工作用餐审批单》(附表2)并备案,所纪检部门监督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电话请示同意后,可先按接待标准执行,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公务接待费核销 

  所属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除野外考察等不适宜刷公务卡结算情况外,其他公务接待餐费要实行刷卡消费,一次一结算,不得签单、赊账。公务接待费核销按照研究所财务报销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务接待公示 

  公务接待费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公务接待开支情况每半年进行公开,在召开所务会时,由财务资产处向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开上季度公务接待的批次及费用支出的详细情况。 

  每年向所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的公务接待费情况,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 

  第五条  在公务接待过程中,各部门应本着勤俭节约高效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 

  第六条  公务接待时提倡自助餐、快餐等形式,不得安排与公务接待无关的部门和人员陪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凡不符合公务接待费使用范围的开支,其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对讲排场超标准接待的责任人,其超标金额不予报销,并应批评教育,对情况严重的由研究所纪检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不适宜侨台胞及外事接待。 

  第九条  遇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有关公务接待新的规定时,具体内容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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