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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化所过渡性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2017-01-09 | 作者: | 【 】【打印】【关闭

    

  过渡性住房是指产权归研究所所有的公房。为加强研究所公房的管理,根据研究所的实际,结合乌鲁木齐市政府公租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条件 

  研究所新引进入职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且在乌鲁木齐市没有住房的,均可申请研究所过渡性住房。 

  第二条 申请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职人员在研究所网站下载研究所过渡性住房申请表,填写申报事项,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报研究所人事处审核。 

  2.人事处审核通过报研究所基建办签署意见后报所领导审批,审批后由基建办与申请人签订租房协议,清点移交房屋内的设施,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条 管理和使用 

      1.基建办负责过渡房的管理,负责保证移交前的水、电、暖通畅和配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打扫干净;住户负责入住后房屋内设施正常使用,租住期内造成房屋设施损毁的,由租户照价赔偿。 

  2.过渡房只限于本人居住使用,不得闲置、转租、转借和未经允许私自进行改造。 

  3.经发现有闲置、转租和转借的,基建办有权取消其过渡房居住资格,并限期搬离。 

  4.未经允许私自改动房屋结构的,基建办有权要求租住人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取消租住人租住资格,造成房屋损失的,由租住人承担全部赔偿。 

  第四条 过渡房的租期、租金 

  1.过渡房过渡期为三年,过渡期内租金2.4//,房屋租金由所里从租住人的工资中扣除,水、电、暖气、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由租住人自行支付。 

  2.过渡期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租住的,需在过渡期满前10天内重新进行申请,待审批和签定租房协议后方可继续租住。延期租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期租金为20//月。 

  3.研究所因房源紧张无法提供过渡房的,将由研究所就近租房予以解决,所租房屋与研究所公房同等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实行,本办法执行前已与研究所签订相关租房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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