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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化所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2009-08-1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增强全体职工和学生劳动保护意识和提高安全生产技术,实现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一项重要任务。研究所有责任必须对全体职工和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接受安全教育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此特制订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制度。 

  1、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事故案例分析和安全情况通报等。 

  2、接受安全教育的对象为我所职工、研究生以及临时来所工作人员、临时工、进所工程队的施工人员。 

  3、新进职工和研究生必须接受三级教育(即所、室、组)和集中培训,并且必须学会使用灭火器,并书面考核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 

  4、所一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由所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全体职工和研究生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教育,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教育必须有记录。 

  5、外来工程队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进所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6、临时工必须接受上岗培训。 

  7、临时来所工作人员进所时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签订安全责任书 

  8、特殊作业人员需按时参加培训和复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9、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不定期地组织安全宣传活动。 

  10、因公出差或因病请假等原因不能按时接受安全教育的职工和研究生,必须在回所后两周内到综合办公室进行安全教育的补课,并有安全教育的记录。 

  11、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本所职工,经人事教育处核实后,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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