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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化所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2009-08-1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为保证我所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更好地为科研开发工作服务,参照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结合我所实际,特规定如下

  一、压力容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压力(P)0.1Mpa 

  2、容积(v)0.025m3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并登记造册, 由上经主管部门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 

  二、在用压力容器必须有专人保管使用,且要有固定地点安放,不准随便挪动(空气压缩机除外)容器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三、在用压力容器应有完整良好的安全附件并定期检查检验。 

  1、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爆破片每半年更换一次,锅炉安全阀按规定,定期进行排气试验。 

  2、空压机每次使用应同时对泄压阀进行排气试验 ,压力调整不准超过规定压力且开启灵活方可使用。 

  3、每台压力容器至少得装一只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安装在明显处,且应严格定期检验,有良好铅封。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或禁止)使用

  (1) 指针不能回到限制钉处或指针在无压时距零位超过允许误

  (2) 表盘玻璃破裂或刻度模糊不清

  (3) 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 表内弹簧管泄漏或指针松动

  (5) 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四、锅炉应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内外部部检查。 

  (1)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4兆帕的蒸汽锅炉,对接接头质量不低于级为合格。 

  (2) 蒸汽锅炉本体上应当至少装设一只弹簧设一只弹簧式安全阀。 

  (3) 锅炉蒸汽管道设计须符合国家规定,并绘制图纸,不得随意改动;管道要定期检查。 

  五、对长期不用或较长期可能不用的压力容器由所主管部门收回或原地进行封存, 如要重新使用应重新进行检验登记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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