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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化所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2009-08-1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为有效防范在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研究过程中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潜在危险,特制定本规定。 

  一、生物安全设施和个体防护 

  根据新疆理化所主要研究的动植物细胞和其它生物材料,安全防护工作原则上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的一级和二级防护标准。 

  1、正确使用生物安全柜、超净台等专用安全设备。 

  2、工作人员在实验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 

  3、工作人员手上有皮肤破损或皮疹时应戴手套。 

  4、每个实验室应设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出口处。 

  5、实验室围护结构内表面应易于清洁。地面应防滑、无缝隙,不得铺设地毯。 

  6、实验台表面应不透水,耐腐蚀、耐热。 

  7、实验室中的家具应牢固。为易于清洁,各种家具和设备之间应保持一定间隙。应有专门放置生物废弃物容器的台() 

  8、实验室如有可开启的窗户,应设置纱窗。 

  9、应设置实施各种消毒方法的设施,如高压灭菌锅、化学消毒装置等对废弃物进行处理。应设置洗眼装置。 

  10、实验室门宜带锁、可自动关闭。 

  11、实验室出口应有发光指示标志。 

  12、实验室宜有不少于每小时3-4次的通风换气次数。 

  13、可能产生致病生物气溶胶或出现溅出的操作均应在生物安全柜 (E级生物安全柜为宜) 或其他物理抑制设备中进行,并使用个体防护设备。 

  14、处理高浓度或大容量感染性材料均必须在生物安全柜(II级生物安全柜为宜)或其他物理抑制设备中进行,并使用个体防护设备。 

  上述材料的离心操作如果使用密封的离心机转子或安全离心杯,且它们只在生物安全柜中开闭和装载感染性材料,则可在实验室中进行。 

  15、当生物操作不可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为防止感染性材料溅出或雾化危害,必须使用面部保护装置(护目镜、面罩、个体呼吸保护用品或其他防溅出保护设备) 

  16、离开实验室时,工作服或防护服必须脱下并留在实验室内。不得穿着外出,更不能携带回家。用过的工作服应先在实验室中消毒, 然后统一洗涤或丢弃。 

  17、当手可能接触感染材料、污染的表面或设备时应戴手套。如可能发生感染性材料的溢出或溅出,宜戴两副手套。不得戴着手套离开实验室。工作完全结束后方可除去手套。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二、生物材料的保存 

  包括微生物、动植物细胞等在内的生物材料应设置专区、由专人保管和保藏,并严格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三、废弃生物材料的处理 

  废弃的生物材料应设置专区、并置于专门容器内,丢弃前应采用严格的消毒灭菌措施,并确认对人体和环境不构成危害。 

  四、其它 

  生物操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化学试剂、化学药品等,参照化学防护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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