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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化所过夜实验管理办法
2009-08-1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为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因素,避免事故发生,同时又要保证科研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过夜实验的安全实行课题组长审批,所综合办公室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常温常压反应,反应瓶不得超过500时,可无人照看过夜,但必须经课题组长审批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2、常压加热反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无人照看过夜,但必须经课题组长审批并报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反应瓶不得超过10Oml;反应温度不得超过80低沸点溶剂,油浴温度不得超过溶剂沸点10;反应稳定2小时后人才能离开;经常检查实验设备的性能,不得带病工作。 

  3、有压力的反应不得无人照看过夜。 

  4、使用 NaHLiAlH4NaN3 等试剂可能造成危险的反应不得无人照看过夜。 

  5、过夜反应装置周围必须清理干净,不得放有易燃易爆试剂。 

  6、常温常压反应因特殊情况在1700前没有到综合办公室备案的可到所值班室备案。 

  7、所有的过夜反应实验必须填写过夜单并贴在门上显眼处,过夜单必须有导师或组长签名并到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导师不在可由其指定的委托人代签名,过夜单涂改无效。 

  8、过夜实验登记单的有效期一律当天有效。 

  9、恒温烘箱和冷冻干燥仪、低温循环仪等仪器过夜须经课题组长审批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课题组要经常检查仪器的性能。 

  10、特殊情况要报主管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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