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更好地调动所属各部门及从事信息与宣传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和加强全所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工作规定》(科发办字[1999]0513号)文件精神,以及《新疆理化所政务信息与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奖。所政务信息和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对所属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表彰和奖励在该项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
第三条奖励原则
1、注重报送政务信息的质量和对外宣传工作的效果。
2、公开、公平、择优。
3、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先进部门的评选条件
1、重视政务信息与宣传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
2、较全面及时的上报本部门有关信息,报送信息质量较高;录用比例较高,时效性较强;无重大信息迟报、漏报和失实、泄密现象。
3、积极的组织开展对外宣传工作,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多,影响大。努力扩大我所在社会上的影响,树立我所良好形象。
第五条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及条件
1、先进个人一般应从先进部门的负责人、兼职信息员中产生。2、部门负责人重视信息与宣传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注
意协调发挥信息机构的整体功能,善于调动信息与宣传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能够积极组织本部门信息与宣传网络开展工作,成绩显著。
3、信息员应热爱信息与宣传工作,有较强的信息与宣传意识和责任心,收集、加工、通报信息数量多,传送快,质量高,撰写的宣传材料影响大,被采用率高。
第六条评选程序
1、所政务信息与新闻宣传工作的考核评比的具体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2、所属各部门,须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度(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0日)报送的信息、被新闻媒体采用情况的清单和推荐的信息与宣传先进个人的简短介绍报所综合办。
3、所综合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
法第七条计分办法计分,确定总分位于前列的部门为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先进部门。
4、根据推荐材料,在先进部门中评审确定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先进个人。
5、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名单经所政务信息与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生效。
第七条计分办法(参照《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工作评比表彰办法》计分)对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将根据采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分,计分办法如下:
1、被所内所讯、所网主页采用发布的动态信息,每条计0.5分。
2、被院网主页采用的信息,计1分。
3、被中国科学院院办公厅采纳,根据院办公厅采用情况分别计分如下:
(1)《中国科学院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计10分;
(2)《要情》采用的信息,计6分;
(3)《领导参阅材料》采用的信息,计10分;
(4)《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简报》采用的信息,计10分;
《中国科学院情况通报》采用的信息,计10分;
4、报送政务信息遇下列情况,可加分:
(1)得到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加30分;
(2)被中办、国办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加计30分;
(3)得到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50分。
5、被院内信息刊物重复采用的信息以最高得分计,两个以上部门同时报送的得分由报送单位评分。
6、各部门被省市级新闻媒体发表的宣传材料,所综合办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清单,在核实的基础上按以下办法计分:
(1)综合新闻报道每条计2分,专题新闻报道(含专访、通讯、图片、专题评论等)每条计3分;
(2)广播、电视实况采播、转播,报纸、杂志发表长篇通讯(一般在2000字及其以上每条计5分;
(3)文献记录片等大型电影、电视或广播专题每部计l0分。
(4)上述宣传材料如被国家新闻媒体采用报道的每条(部)加计10分。
7、所报信息或新闻报道遇下列情况,可再加分:
(1)得到院领导、地方政府、部委批示的,每条再加计5分;
(2)被中办、国办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再加计10分;
(3)得到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再加计20分。
8、同一稿件被不同种类信息载体采用累计计分。
第八条表彰、稿酬与惩罚
1、信息采用实行稿酬制,标准如下:
(1)分院、所网页采用信息每条稿酬10元;被中科院网络采用信息每条20元。
(2)被中科院信息刊物(含对上专报、要情、领导参阅、试点简报、情况通报)采用信息,每条稿酬50元。上述信息不重复计酬。由两个以上部门(个人)同时报送的信息稿酬由报送人平分。
(3)对重要信息实行重奖:得到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稿酬80元;被中央两办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稿酬100;获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稿酬300元。
(4)被省市级新闻媒体发表的宣传材料,每条稿酬50元;
被国家新闻媒体采用报道的宣传材料,每条稿酬100元。
(5)上述(1)、(2)、(3)条稿酬可累计。
2、对信息先进部门、先进个人,由所进行表彰和奖励,并计入绩效。
3、对全年度无信息上报和采用的部门,研究所将给予通报批评。
4、对信息报送、采用中出现严重迟报、漏报和失窃密事故,造成重大影响者,当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附则
1、本办法由所信息宣传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6年12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