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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化所房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2009-08-1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为了加强研究所房屋的管理,合理使用房屋资源,缓解用房供求矛盾,更好地为科研开发工作、职工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有偿使用的范围 

  1、研究所所有生活住房(不含已出售的公有住房); 

  2、所属各单位用于科研、生产、开发、经营和有偿服务使用的房屋; 

  3、所属各单位用于举办各种培训班、学习班(含联合办学,下同)的房屋; 

  4、与所外单位(个人)合作用于生产、开发、经营和有偿服务使用的房屋; 

  5、所外单位(个人)租用的房屋。 

  所属各单位利用自有资金或自筹经费所建房屋不属研究所管理和收费范围,但需自行承担水、电、暖、环境维护、绿化、治安费用,以及各项公摊和社会性收费。 

  二、房屋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一)生活住房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1、所属职工、合同工有偿使用生活住房按《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直管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乌发改房[20045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计收有偿使用费,即2.40/建筑平方m2?月。 

  2、研究所临时聘用人员(1年以下)按3.50/m2?月计收有偿使用费。 

  3、所属公司聘用人员有偿使用生活住房,按4.0/m2?月计收有偿使用费。 

  4、所外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生活住房,按不低于6.00/m2?月计收有偿使用费。 

  5、研究生公寓:研究生公寓原则上只向在读研究生提供住宿服务,特殊情况下经所综合办公室及党办人教处审核一致同意后可向所属职工、合同工及临时聘用人员临时有偿提供宿舍(半年以内)。 

  所属职工、合同工及临时聘用人员有偿使用费:100.00/床位?月。 

  (二)科研、办公、经营、生产用房有偿使用年收费标准 

  在所属各研究室、课题组从事科研开发工作的所属职工按每人20平方米,研究生按每人10平方米核定工作、学习用房面积,每平方米按50元计收年使用费。各研究室、课题组在核定面积以外的工作、学习用房面积,按下述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所属支撑系统使用的房屋不收取有偿使用费。 

  建筑物竣工距今15年以内的(含15年),按70.00/平方米收费;建筑物竣工距今30年以内的(含30年),按60.00/平方米收费;建筑物竣工距今30年以上的,按50.00/平方米收费;所外单位和个人费用另计。 

  1、理化实验办公楼:(主要用于科研、管理工作)70.00/平方米; 

  2、辐射物理楼:(主要用于科研工作)60.00/平方米; 

  3、化学楼: 

  1)研究所课题组和所属企业有偿使用:50.00/平方米; 

  2)新疆分院系统单位有偿使用:95.00/平方米; 

  3)外单位有偿使用:135.00/平方米; 

  4、研究所辐射物理区、车队以及其它平层建筑物: 

  1)研究所课题组和所属企业有偿使用:45.00/平方米; 

  2)新疆分院系统单位有偿使用:65.00/平方米; 

  3)所外单位有偿使用:85.00/平方米; 

  5、临路门面房: 

  1)研究所课题组和所属企业有偿使用:130.00/平方米; 

  2)新疆分院系统单位有偿使用:165.00/平方米; 

  3)所外单位有偿使用:195.00/平方米,使用不足一年的按使用月计收使用费。 

  (三)理化实验办公楼八楼多功能会议室使用收费标准 

  1)研究所所属公司及挂靠学会使用:300.00/日; 

  2)所外单位使用:500.00/日; 

  使用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三、房屋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办法 

  1、生活住房租金的收取 

  其中:本所职工、长期聘用人员的住房有偿使用费由财务资产处从发放工资中代扣(在租用合同中约定),按月计收;本所临时工和所属公司聘用人员的住房有偿使用费由综合办公室核定应缴金额后,通知临时工本人及使用单位,到财务资产处缴纳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按半年计收(即交纳半年有偿使用费后使用半年);外单位(个人)的住房租金由综合办公室核定应缴金额后,通知租用单位(个人)到财务资产处缴纳租金,住房租金按年计收(即交纳当年租金后才能使用一年)。 

  2、用于生产、开发、经营和有偿服务的房屋,用于举办各种培训班、学习班的房屋,以及所外单位(个人)租用的非生活住房有偿使用费的收取: 

  1)综合办公室、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核定房屋的地点、使用性质、使用面积; 

  2)综合办公室按核定的使用面积计算应缴纳的有偿使用费额; 

  3)综合办公室通知使用单位(个人)到财务资产处缴纳有偿使用费; 

  4)研究所课题组和所属公司的房屋有偿使用费每年缴纳一次,在每年第四个月的10日前缴纳; 

  5)外单位(个人)的房屋有偿使用费每年缴纳一次,在每年第一个月的10日前缴纳。 

  3、外单位(个人)有偿使用的房屋除收取有偿使用费外,还需收取保证金。保证金按6个月有偿使用费(租金)标准收取,在合同书或协议书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收费,在未违反合同的情况下,租约期满后退回,不计利息。 

  四、有偿使用房屋的暖气费、水电费的管理 

  1、有偿使用房屋暖气费、水电费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按实际使用面积及水电使用量交纳。 

  2、暖气费的收缴: 

  1)综合办公室每年815日前向使用单位(个人)送达暖气费收取通知单;使用单位(个人)于每年930日前,凭暖气费收取通知单到所财务资产处交纳一个采暖季(当年1015日至次年415日)的暖气费。 

  非研究所所属单位或个人,须于每年920日前到综合办公室和财务资产处办理采暖费交纳事宜。 

  房屋有偿使用单位和个人在采暖期间有偿使用房屋的,采暖费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 

  2)水电费每季度收取一次,综合办公室于次季度头一个月15日前向使用单位(个人)送达收费通知单,使用单位(个人)凭收费通知单于当月25日前到所财务资产处交纳水电费。 

  五、房屋有偿使用的管理 

  1、研究所的房屋是科研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循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首先应该满足科研、开发工作的需要,满足职工生活住宿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侵占研究所的房屋。 

  2、生活住房的分配及管理。按《新疆理化所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3、凡有偿使用本研究所房屋,一律签订书面协议。 

  4、生产、开发、经贸营和有偿使用的房屋,举办各种培训班、学习班的房屋以及对外出租的非生活住房,由综合办公室、财务资产处共同审核提出意见报主管所长审批。所属各单位必须对各自使用的各类房屋的地点、使用性质、使用面积等情况如实填报,不得隐瞒、虚报。 

  5、房屋使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公共设施,确因使用需要作改变的必须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并经所务会讨论审批。 

  6、房屋使用单位(个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负责修缮并且支付相关费用;造成事故的,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7、房屋使用单位(个人)对房屋有维护养护的义务,并要承担房屋使用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 

  8、房屋使用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 

  9、房屋使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其它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房屋的用途;研究所有权责令使用人交回房屋,并按年使用费的30%--50%承担违约金。同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擅自转租或将房屋转为与所外单位(个人)合作进行生产、开发、经营和有偿服务的,必须事先报研究所批准,否则按转租性质论处。 

  10、房屋使用单位(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房屋有偿使用费(租金)和水电、采暖费。逾期10天(含15天)不缴者,每天加收0.2%的滞纳金;逾期30天不缴者,由研究所收回房屋。 

  非研究所所属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房屋有偿使用费(租金)和水电、采暖费。逾期15天(含15天)不缴者,按违约处理,由研究所收回房屋。 

  11、收费通知由综合办公室发出,使用单位(个人)凭通知单到财务资产处交费后,将收据复印一份送回综合办公室存查。 

  六、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办法中所涉及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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