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逐步推进的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使职工住房的分配、租售、管理更趋于合理、科学、有序、更利于监督和有章可循,根据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住房分配办法
住房分配的总的原则是:按照空闲房源实际情况、分步骤、合理地解决和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分配工作要遵循公开办法,即:公开空闲住房情况,公开分配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二榜定案的程序进行。
1、分配对象
凡本所职工、合同制工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所分配住房领导工作小组,提出住房申请。
(1)在乌鲁木齐全家无住房者;
(2)已领取结婚证、等待新房结婚者;
(3)目前实际住房,未达到应享受规定标准的下限者;
(4)34岁以上仍无成家的单身或配偶不在本市工作的男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32岁以上的单身女职工。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住房
(1)在读的研究生;代培人员和其他非本所正式职工、合同制工人;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七年内无申请住房资格;
(3)借调,待聘期间的人员;
(4)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不享受住房分配的。
二、住房分配办法闲住房:由综合办公室对房源进行分类、公布;对申请人员分别排队进行分配;为统一标准,在分配、调整住房时,仍然采取按职级,对各类人员按:分类、计分、排队的办法,按分数高、低,逐步解决。
1、工龄分:正式参加工作每满一年计1分;
2、年龄分:每满一周岁计1分;
3、学龄分:本科学历满一年计1分;硕士研究生满一年计1.2分;博士研究生满一年计1.5分(学龄分、工龄分不能重复计算)
4、双职工分:在所的双职工计3分;
5、老人分:有本市正式户口的父母或岳父母随同职工生活,并同住三年以上的每位计3分;
6、目前没有分配住房,也没有参加目前集资建房的人员加3分。
7、所里在每次分房中,拿出2---3套住房,由所务会议研究决定,直接分配在科研、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分类排队中,总分相同时,按下列原则优先:创新岗位科研、开发人员同与其他人员相同时,创新岗位科研、开发人员优先;汉族与少数民族相同时,少数民族优先;烈军属与非烈军属相同时,烈军属优先;在所工龄长的优先。
三、本管理办法经工会委员会审议,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本管理办法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