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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化所综合档案室的借阅制度
2009-08-1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档案的借阅是研究所综合档案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所领导和广大科研工作者提供各种门类、不同载体的档案资源,是综合档案室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发挥档案作用的桥梁和纽带。为了确保文书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充分发挥文书档案的作用,方便科研及管理人员,满足借阅者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借阅 

  指本所工作人员借阅档案,在通常情况下,须持综合办公室主任的签条,到档案室借阅、查阅档案(公开的档案),需办理登记手续,其原则是: 

  1、借阅者一般应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查阅所需材料不得乱翻,不得带出室外。 

  2、借阅者应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吸烟,注意安全。 

  3、各部门查阅本部门形成的科技、文书、会计及其他文书档案资料,可直接到档案室查阅。借阅其他部门的文书档案,须经所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各部门查阅党委、纪检委、所务会、领导碰头会记录的文书档案,需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注明借卷用途, 

  4利用底图档案,只限本所工作人员,概不对外提供利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利用时须经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审查,科技开发处负责人审核,所分管领导批准后,严格按批准数量晒制。基本建设底图档案,只需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即可利用晒制。 

  5、归还时由借阅者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并由档案部门清点注销。 

  6、如有特殊情况,需将档案材料借出,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借出,借出的档案一律不得擅自复印。如确实需要复印者,必须经档案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借阅者要妥善保管和爱护档案材料,不准擅自撕扯、拖延、损毁、涂改、污染、拆、装转借、传阅或托人代还,用完后应立即归还,以维护案卷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二、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借阅档案范围和手续 

  非本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需持本单位介绍信,说明用途,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不得借出,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抄录档案内容,如需复印有关档案材料,须经分管档案领导批准后交纳一定的费用方可提供。 

       三、凡属秘密级、机密级档案,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绝密档案一般不予查阅,特殊情况下,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涉及密级的档案只限定在阅览室内查阅,但不得泄密、摘抄、携带外出,并承担保密义务。 

  四、借出档案的时间。文书档案、底图档案和其他特殊载体的档案,不超过一周;科技档案,不超过二月;会计档案,只限在档案室查阅,却因工作需要外借,需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但不超过三天。所借档案到期仍需使用时,到综合档案室办理续借手续。 

       五、借阅档案,应认真填写借阅登记和档案利用效果反馈单。档案借出或归还,双方应当面清点签认。 

       六、作好档案催还工作,借出档案应经常清理,对到期未归还的,要通过电话、发催还通知单等措施,督促其归还。 

       七、凡借阅的档案材料,应对其妥善保管爱护,并负安全保密责任,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所和不利保存的地方;不得擅自转借他人和提供外单位使用;不得丢失、损坏、抽取和拆散;不得勾划、涂抹、填注、加字和改字;不得私自摘抄、翻印和拍照。确因工作需要摘抄、复制时,经审批同意后,由档案人员监督执行,并加盖所综合档案部门复制专用章 

       八、借阅档案的人员因工作外出半月以上,须将所借档案全部归还综合档案室。 

       九、职工退职、退休、停薪留职和调动工作时,人事、劳资部门凭档案室的签认,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十、外单位利用档案实行有偿服务。 

       十一、责任部门,有关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如不按规章行事,造成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泄密的,应按《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院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所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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