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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化所档案统计制度
2009-08-1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一、根据中国科学院《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和所综合档案室管理条例,档案管理人员负有定期对档案、档案管理、库房管理以及档案人员的数量特征进行搜集、整理、统计、分析的职责,按年度做出档案统计表报和书面统计报告; 

  二、档案统计时限与档案总结工作同步,即在做好年度档案工作总结的同时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 

  三、档案统计内容包括: 

  1、全所文书、科技、基建、设备、财务会计档案等有关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情况数据; 

  2、档案工作机构、人员、设施的数量及变迁情况; 

  3、上级档案部门要求统计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本制度由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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