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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及销毁的有关规定
2009-08-1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法及中科院档案工作有关法规条例精神并结合我所实际, 制订本规定。
    
一、所综合档案室保存的各类档案,应根据其所定的保管期限,定期进行鉴定或向上级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工作人员须根据实际时效先行预检,列出已到期限的案卷目录清册和预检意见,报所档案鉴定小组。
    
二、经鉴定确认为无保存价值或不须继续保存的案卷,在通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后可予销毁。拟予销毁的档案,由综合档案室编制销毁目录清册,经所档案鉴定小组签署鉴定意见并报所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行销毁。
    
三、所档案鉴定小组由所主管档案工作负责人、办公室、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综合档案室建议人员组成,特殊需要的在经领导批准后可吸收相关人员参加。
    
四、档案销毁目录清册是日后查考档案销毁的凭证,也是必须长期保存的档案材料,必须认真编制备查。
    
销毁目录清册一式两份存查。
    
销毁目录清册应包括:名称、档案、立卷部门、编制清册时间、销毁时间、经办人、鉴定人、批准人。
    
五、档案销毁时,必须由销毁部门人员和档案人员同时在场负责监销,事后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六、本规定由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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