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能处室、研究室:
根据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公务活动禁止饮酒的规定》(新纪发【2018】11号)通知要求,除以下五种特殊情况外,自治区范围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
1.来疆访问、出席会议、开展交流合作等活动外宾的接待;
2.考察投资环境、开展投资前期工作、已有投资项目的企业人员,以及受聘帮助策划项目、编制规划、研究课题等工作专家学者的接待;
3.疆内外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接待;
4.在“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中的结对认亲和本部门本单位互动活动时安排的就餐;
5.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慰问活动时安排的就餐。
上述五种情况确需饮酒的,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制度,承办部门按照一事一审批的原则,报本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从严控制酒类购买标准、数量,使用情况造册登记,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符合五种公务活动期间只准晚间饮酒一次,每桌按照10人饮酒不得超过2瓶的标准执行(白酒类每瓶500ML、红酒类每瓶750ML);每瓶售价不得高于299元。
附件:公务活动登记备案表
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