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职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16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
望未在综合办登记的各位职工,在5月25日之前带《光荣证》及复印件到综合办公室登记。
综合办公室
201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