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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理科学学会章程
2008-08-15 | 作者: |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中文名称为新疆生理科学学会,英文译名Xinjiang society of the Physiological Sciences, 缩写为XJSPS。 
第二条 新疆生理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新疆生理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新疆的学术性和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新疆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新疆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社团处。其宗旨是促进新疆科技进步、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使本会成为推动新疆生理科学人才成长和提高,推动新疆生理科学发展和普及,促进生理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和开拓创新的科学态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生理科学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新疆的科学技术事业,开展继续教育和普及生理科技知识,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和国际交往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附1号(邮政编碼:83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举办各种全疆性生理科学领域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会议和各种专题讨论会、讲座; 
(二)编辑、出版、发行生理科学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 
(三)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对公众及会员的生理科学领域继续教育,普及生命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生命科学领域的科学思想和先进技术; 
(五)开展生理科学领域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 
(六)组织会员和生理科学工作者在国家或新疆有关生理科学领域的科技政策、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法律法规的制定等方面发挥咨询作用和参与科学论证; 
(七)向国家和社会举荐人才,表彰和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生理科学工作者; 
(八)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和举办科技展览,编审科技文献,提供科技咨询和服务; 
(九)认定会员资格,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会员、名誉会员、终身会员、通讯会员、学生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在研究、教育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生理科学(包括生理学和与生理学相关、交叉的其他学科)工作,并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主管技师及更高职称的科技、教学人员,已获得本科学历并从事专业工作至少二年的助教、实习研究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二)名誉会员: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生理科学做出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新疆生理科学家,经本会会员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三)终身会员:会员的会龄已满30年,或会员已年满65周岁,一次交纳规定数额会费者,可注册为终身会员,注册为终身会员后不必再交会费。 
(四)通讯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生理科学工作者,经本会会员介绍,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通讯会员。 
(五)学生会员:在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学习的生理科学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学生会员。 
(六)团体会员: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育、生产等事业和企业单位以及经合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交纳团体会费者,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个人会员者,须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申请团体会员者,须经有关单位介绍;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学术会议及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及取得有关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五)团体会员可经学会同意并在学会协助下开展技术咨询,举办培训班和其他业务活动; 
(六)自动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协助并支持本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及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届未交纳会费者,学会将视为自动退会,停止其会籍。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包括学术道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新疆生理科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新疆生理科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新疆科协和新疆民政厅社团处批准。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新疆生理科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 通过提案;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新疆生理科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由本会在各地、州、市、的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应届理事会全体理事,和特邀代表。各地、市、的代表名额分配及特邀代表名单由应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在新疆生理科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和组织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对新疆生理科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新疆生理科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新疆生理科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新疆生理科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学会机构的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负责筹措学会的活动经费,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二、三、五至十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最高任职年龄,确有必要继任,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一般在同一职位最多连任一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再次连任,须经新疆生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应有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新疆生理科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新疆生理科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和人员开支。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有关业务部门补助; 
(三)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或资助; 
(四) 捐赠; 
(五)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学会基金;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执行责、权、利明确的社团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并报新疆生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经过修改的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请新疆科协审查批准,并报新疆民政厅社团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如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而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新疆科协审查批准,经新疆民政厅社团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新疆科协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新疆科协和新疆民政厅社团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2004年11月24日经新疆生理科学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新疆民政厅社团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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