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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理科学学会关于交纳会员会费的决议
2008-08-15 | 作者: | 【 】【打印】【关闭

  为了适应自治区区级学会改革及新疆生理科学学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规定,以及新疆生理科学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疆生理科学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新疆生理科学学会经四届二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对本学会会费的收取做出如下决定: 

  一、个人会员: 

  1、会费金额: 

  普通会员:10元/年,30元/4年,200元/终身会员; 

  学生及离退休会员: 5元/年,15元/4年。 

  2、收交办法: 

  考虑到新疆地域广阔等因素,学会决定普通会员会费每四年收取一次,会员重新登记/新入会时,交纳第一个四年期会费,由学会通知各位理事协助学会分地域、分系统(或单位)进行。 

  二、团体(理事)会员: 

  1、会费金额: 

  团体会员(理事会员)单位会费:自2006年起,交纳理事会员单位会费,交纳标准如下: 

  A. 理事长单位:每年3000元或一次性交纳四年会费10000元; 

  B. 副理事长单位:每年1000元或一次性交纳四年会费3300元; 

  C.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800元或一次性交纳四年会费2600元; 

  D. 理事单位:每年500元或一次性交纳四年会费1600元。 

  2、有特殊困难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新疆生理科学学会提出减免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后,可减免其会费。 

  三、新疆生理科学学会鼓励个人会员和团体(理事)会员单位除会费以外的捐助。 

  学会对所交纳的会费和捐助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并将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的交纳及使用情况。 

  本决议自2006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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