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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核学会章程
2008-08-15 | 作者: |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核学会”,简称“新疆核学会”。

  本会英文译名:Xinjiang Nuclear Society,缩写:XJNS

     第二条 新疆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疆原子核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合起来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是自治区级学会,也是中国核学会所属地方核学会。本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学工作者的纽带,是党领导核科学技术工作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原子核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核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所在地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本会挂靠在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核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二)开展自治区内外核科学技术的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核科技团体和核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普及核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继续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四)支持、组织出版学术和科技书刊;

     (五)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评估、咨询、鉴定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正常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七)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核科学技术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核科技工作、有实际工作经验以及相当中级职称以上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从事核科技工作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

     (五)团体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从事核科学技术研究、生产、教学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本会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团体。

     (六)通讯会员:对我国友好,在学术上有一定成就,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的外籍核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报请中国核学会批准发给“中国核学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到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要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到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4 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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