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物理学会,英文名The Chinese Physical Society,简称CPS。
第二条 中国物理学会是全国物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物理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我国物理学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8号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院内,邮政编码为100080。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围绕物理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以下活动:
1.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物理学科的发展;
2. 普及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3. 编辑、出版、发行物理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4. 反映物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维护物理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组织物理学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 科技发展战略、 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技决策工作;
5.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物理学工作者;
6. 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7. 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8. 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9. 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物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10.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助研、讲师、工程师及同等技术职称以上、从事物理教学、研究及其应用的物理学工作者;
4. 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物理学工作者;
5.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物理研究、教学、生产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在科研、教学、生产上取得一定成就的物理学工作者。中学物理教师,虽未经大学本科毕业,但已从事物理教学十年以上,有较高教学水平者;
6. 热心物理学发展,有一定专业知识,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的管理干部;有条件时,经理事会同意,也可吸收学生会员和接纳高级(资深或终身)会员。
(二)团体会员
与物理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本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关系。
(三)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
者。接纳外籍会员要报中国科协审查备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核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4. 外籍会员需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本会学术资料;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与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一经发现,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省、市、自治区等地方学会和分会、专业委员会推选的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 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4. 制定、修改章程;
5. 选举新的理事会;
6. 举行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用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学、教育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物理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理事当选时一般不超过70岁。
理事会人数约100人左右。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不得兼任中国科协其他学会理事长职务。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也可采取通讯方式。理事会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人数不到2/3时,其余理事以通讯方式征求意见),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3. 领导本会各机构及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和协助地方学会的工作;
4. 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5. 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审定学会工作年度计划和其他重要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著作,优秀科普作品,建议国家或中国科协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兼任职务不超过两个学会。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兼职情况下,可聘任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亦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理事长
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各种企业、事业和科技咨询及科技展览等活动或服务的
收入;
5. 学会基金;
6.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草案经1999年5月10日第七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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