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为新疆物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英文译名Xinjiang Physics Society ,缩写XJPS。
第二条 本会是新疆物理学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由相关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是限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的地方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物理学工作者,促进物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做出贡献(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新疆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新疆民政厅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监督管理;挂靠单位为中国科学院新疆物理研究所,接受中国物理学会和挂靠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1号中科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院内。邮政编码为830011。(本会的所在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办公地点在中科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物理科学水平,促进物理科学在国民经济中的应用和发展;
2、发展同国内外物理科学学术团体和学者的友好交往;
3、普及物理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物理学方面的继续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4、支持和组织出版学术和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5、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评估、咨询、鉴定等活动;提供学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6. 评选和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
7. 认定会员资格,反映会员和物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单位会员: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从事物理学研究、教学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以及与本会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团体;
4. 个人会员: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物理工作者,或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满三年以上的物理工作者,或获硕士以上学位的物理工作者,以及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
5. 高等院校从事物理(或相关)学科学习的在读大学生、硕士生,可以申请加入本会的学生会员。学生会员为临时会员,在毕业后,可申请转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
2.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常务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批准);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1.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3.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 优先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优先取得相关的学术资料;
5.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 单位会员可要求本会协办单位会员举办的活动;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热心参加科普和咨询工作;
6.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定办事机构、专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奖励和表彰事宜;
11.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原则上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新疆物理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科协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原则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连任两届以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自治区科协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专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挂靠单位拨款;
2. 会费;
3. 捐赠;
4. 政府资助;
5. 利息
6.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7.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并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应接受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科协、及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自治区科协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科协和中国物理学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科协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科协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名、荣誉称号
第四十六条 对新疆物理科学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关心支持本会工作,曾任理事长、副理事长职务的同志,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荣誉理事长称号。
第四十七条 在学术上有重大成就,曾任本会理事,对本会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同志,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荣誉理事称号。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8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