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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长奖条例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5-05-11

  

    

  第一条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发现和奖励优秀年轻人才,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特设立中国科学院院长奖。中国科学院院长奖,是我院研究生教育的最高奖励。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分为院长特别奖和院长优秀奖两种。每年设特别奖20名,每名奖金5000元;优秀奖200名,每名奖金2000元。 

  第三条 凡是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攻读学位的在学研究生,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愿为振兴中华献身科学事业,品学兼优,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均可申请此奖。 

  第四条 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学习期间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或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或参加过重大科研项目,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可授予院长优秀奖。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优异,在学习期间有较大的创造发明,取得的科研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上有较重要创新或发展,或在技术上有较大的突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其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可授予院长特别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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