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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毕业生申请代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09-08-16

  甲方(未就业毕业生):        

  乙方: 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根据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经甲方申请,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为甲方保存户口和档案关系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一段时间内保存户口和档案关系是为了便于在这一时期内继续选择并落实就业单位。乙方只为甲方提供签约、推荐等国家有关毕业生择业活动规定范围内的服务。

  第二条 甲乙双方属于委托与保存档案、户口关系,除本协议规定外,甲方不再享有原先与乙方关联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协议有效期间为:20  7 1 日起至 20   1230日止。

  第四条 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落实就业单位或其它原因,可提前终止协议并办理户口、档案转出手续。协议到期后,甲方应自行将户口和档案关系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协议到期甲方不办理或不与乙方联系的,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终止协议。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以参加乙方举办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市场,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同时应遵守乙方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免收甲方的档案保管费用。

  第七条 甲方应遵纪守法。因违反政策、法规以及涉及劳务、债权债务等民事、行政纠纷的,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甲方本人承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乙方可终止协议并将甲方户口和档案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因患病或因意外伤害所需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通过参加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避风险。

  第九条 乙方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甲方指定档案的具体保管部门。

  第十条 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接收手续齐备,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第十一条 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需变更本协议第一条原因或需办理结婚、生育、升学、出国等手续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申请终止协议,并将户口和档案关系转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由接收部门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应向乙方准确提供甲方本人的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以有关政策为准。

  

  甲方                 乙方意见 

  签字: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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