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
来源:发布时间:2009-09-03
为了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规范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特制定此规定。
一、考核时间:
研究生的中期考核,一般应在第五学期的10月底以前完成。
二、考核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科研工作表现、学术论文撰写与发表情况、学位论文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研究内容等。研究生应按要求向考核小组汇报入学以来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目前遇到的问题或困难等。
三、考核办法
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由导师自行安排,并填写《硕(博)士研究生论文工作阶段报告表》交人事教育处备案。
四、考核成绩
考核成绩由指导教师给出,以百分制计算,60分以上为合格,可获得2个学分。
研究生将《硕(博)士研究生论文工作阶段报告表》作为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的必要材料之一。
中期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可根据导师意见,继续进行论文研究工作,并在适当时候进入论文写作阶段。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半年内再次进行中期考核,如第二次考核仍不合格,由人事教育处做出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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