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来源:发布时间:2013-12-09
为公正、公开、公平的开展新疆理化所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激励研究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条例》,《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我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包含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申请资格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及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学期间获得过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国家奖学金资格:
1.在学期间受到过国科大或我所纪律处分者;
2.学位课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不通过者(Seminar考核除外);
3.由于个人原因,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
4. 宿舍卫生评比中,差评者当年不能参加评选。
5. 存在学术不端的,参加邪教组织、受到国家公安机关处罚的。
第五条 直博生通过博士资格考核前,按照硕士生身份参与评选;通过博士资格考核后,按照博士生身份参与评选。硕博连读生按申请时学籍注册培养层次参与评选。
第六条 评选工作开始时已毕业答辩的学生、在职生、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不在国家奖学金评选之列。
第七条 评审组织
我所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9人组成,负责国家奖学金的研究所评审工作。评定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纪检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研究生部主任、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任委员。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向所在研究室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中科院新疆理化所研究生综合评价打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参评的成果应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曾获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申请参评的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2. 初审评定:研究室组成国家奖学金初评小组,审核学生参评资格,对参评学生进行排序,按照研究生部分配的名额进行初评,并将初选名单及参评材料报研究生部。
3.研究所评选:我所评审委员会根据国科大评选要求和我所具体评选细则,按照“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对研究室的初选名单及所报材料进行评议,并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根据所获票数对参评学生进行最终选拔。评选结果在所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4.表彰奖励:国家奖学金评选结果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后,国科大发文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表彰,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争议及违规处理
1.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我所公示阶段实名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研究所公示阶段向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2.学生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永久取消当事学生的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当事学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追缴其所得国家奖学金全部奖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已毕业离校的,国科大公告撤销当事人国家奖学金荣誉。
第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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