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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4-11-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224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保障方式、资金筹措、参保缴费、待遇支付  
      
(二)参保范围。自治区境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三)保障方式。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四)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地中小学生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个人缴费20元。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和各地财政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并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规定予以补助。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困难学生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各试点地区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照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五)参保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费。对新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六)待遇支付。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统筹基金主要承担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大学生凭医疗保险卡就医。 
      
 1.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就医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项目,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大学生门诊大病的种类和范围,按照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3.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对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并按照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其在外地住院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大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服务和管理 
    
 (七)组织管理。各试点地区要利用现有的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作用,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各项管理服务。  
       
(八)基金监督管理。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纳入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各试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统筹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九)服务管理。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本着方便大学生就医的原则,各试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应优先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通过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方式,确保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 
     
 要充分利用高校自身拥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发挥高校医疗机构在开展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组织领导  
      
(十)组织领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全权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十一)明确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制订周密的工作计划,确保缴费和财政资金及时到位,不断完善大学生医疗经费和就医管理措施。教育部门要积极指导协调高校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在校大学生的参保工作,尽快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确保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维护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合法权益。  
       
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后,要切实保障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需求,同时继续做好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工作;未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完善现有办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随着试点扩大,逐步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各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各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推进步骤,确定合理的保障水平,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确保我区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十二)本实施细则从2009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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