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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07-10-15

  根据教育部有关“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科专业特点,特制定2008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具体说明如下:

  我校2008年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招生数为5名。

  一、报考条件

  w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3.学力要求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求索教育网

  1)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

  2)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领域工作六年或六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录取博士当年的91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须已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4. 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5. 报考国家计划内博士生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6.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7. 现役军人考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8. 各类考生均须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见第六条)。

  二、报考资格

    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教处负责。资格审查时考生需提交经本人确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主管部门盖章的《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资格确认表》。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资格确认表》点击下载),由考生到生源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或高教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盖章。未经上述单位审批确认的考生不具有报考资格。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或高教处。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三、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原则。学生毕业后,全部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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