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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到部队就业的政策
2009-08-16 | 作者: | 【 】【打印】【关闭

  根据原国家教委、解放军总政治部1997年联合通知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定向生)参军应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献身国防事业,符合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2)学习成绩平均在良好以上。

  3)本、专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5周岁;毕业研究生的年龄视具体情况而定。

  4)身体健康,具体条件参照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到军队基层指挥岗位的毕业生还应具备良好的气质和强健的体魄。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毕业生的视力和身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

  为吸引地方高校毕业生到军队工作,通知中明确将实行鼓励政策,参军的毕业生,在首次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军校学习的毕业学员享有同等待遇。大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可定为排职,少尉军衔;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可定为副连职,中尉军衔;硕士研究生可定为正连职,上尉军衔;博士研究生可定为正营,少校军衔。如上学前有工作经历,将另行考虑。见习期一般为一年。凡是到国家划定的边远艰苦地区部队任职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自报到之日起即确定职务级别,授予军衔;实行轮换制度,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需要优先调整到内地或驻地条件较好的部队工作。毕业研究生的配偶或恋爱对象是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参军、接收范围和条件的,也可根据需要接收入伍。

  军队接收大学毕业生与通常我们所说的应征入伍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如下:征兵入伍属于服兵役,具有义务性。尽管近几年为了提高征集新兵的文化素质,各级兵役机关在不断提高高中生征集比例的同时,也注重吸收一些具有高等学历的专业人才来部队服役,但其实质还是到部队当兵。而接收地方高校毕业生,是指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大学生或研究生,直接来担任军官或文职职务。

  为保证部队接收地方高校大学毕业生计划的落实,高校应根据部队用人单位的需求情况,优先予以支持和保证。凡是志愿到部队工作,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和部队接收条件的毕业生,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高校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都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鼓励。

  地方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的程序是:毕业生报名;部队对接收对象进行考核、体检,与接收对象签订协议;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纳入就业方案并派遗接收对象报到;统一办理接收对象入伍手续;组织入伍的毕业生军训,见习锻炼;对见习期满的毕业生定岗位任职。

  为了便于大学毕业生报名,各大单位政治部干部处都设有参军报名站,毕业生可通过电话、信函与之联系。

  全军各报名站联系电话:

  总参谋部01066739458

  总后勤部01066886272

  总装备部01066350337

  海军01066966519

  空军01066988340

  第二炮兵01066336919

  沈阳军区02423084312

  北京军区01066376779

  兰州军区09318982330

  济南军区05312187076

  南京军区0253383225

  广州军区02087174063

  成都军区02886684412

  武警部队010684143312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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