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公寓是研究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为全面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和研究生的日常行为管理,保证研究生在公寓内人身和财物安全,维护公寓内的正常学习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研究生入住管理
第二条 首先由人教处核准,开出研究生入住通知书。
第三条 凡获准住宿的新疆理化所研究生,持书面通知到综合办公室指定的负责人处办理住宿手续,并缴纳钥匙押金50元。研究生生公寓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条 分配原则:同专业学生尽量同室;先到先分,后到插入。研究生须遵从综合办公室的分配。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每两人一间宿舍;博士研究生一人一间宿舍(有房源的情况下)。每个新入住研究生配备一套家具(单人床、桌子、椅子、床头柜和书柜)。
第六条 如特殊情况申请单独住宿的学生,需经主管领导和人教处批准后方可入住,并收取每人200元/月的费用。
第七条 公寓水、电按学生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第八条 研究生应按时回自己所住宿寝室就寝(夏季时间1:00,冬季时间00:30)严禁擅自夜不归宿。迟返寝室,应持贴有本人照片的有效证件,到所在公寓值班室登记并说明原因方可进入公寓。
第九条 住公寓学生在休学、退学、出国、毕业时,应在接到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其所住寝室家俱及水电设施等经管理人员清点、检查如有缺损,需按规定交纳赔偿金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研究生未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或退宿后未及时搬走者,其遗留物品因清扫、维修、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条 在职攻读学位的本校职工,在学期间,不安排其住宿。特殊情况,需要安排住宿的,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人事教育处根据住宿条件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住宿,并按学年收取住宿费。
第十一条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一般不安排住宿。确需住宿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人事教育处审核批准后,由公寓管理员根据条件安排住宿。
第三章 公寓内研究生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入住后,应自觉遵守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爱护公物,保持室内外的卫生清洁,有事与管理人员联系。
第十三条 爱护公物。寝室内门窗、玻璃、桌椅、床橱、水电设施等公共设施应爱惜使用、保管,不得私自拆装或挪移。如有自然损坏,应及时与公寓管理员联系报修。
第十四条 讲究卫生。研究生公寓楼公共场所(包括走廊、楼梯)由物业管理公司清理;寝室卫生由住宿研究生轮流值日,共同保持。不得向窗外或走廊上泼水、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寝室内的垃圾清扫后应及时倒入垃圾道内或自行带至楼外垃圾桶处倾倒,保持公寓楼内走廊、楼梯全天24小时无垃圾。寝室内不得饲养任何宠物。
第十五条 美化环境。寝室内家俱和生活用具须擦拭干净、摆放整齐,保持整齐美观。室内布置力求简洁大方,格调健康。严禁在公寓楼内包括本寝室乱张贴、涂抹及其它污染寝室内外环境的行为。不允许敲钉入墙入门入床、乱挂衣物。走廊、盥洗室不得堆放杂物。自备的家俱不得搬入寝室。杜绝一切自行在寝室内的装修、安装。允许根据个人需要和爱好进行一些不破坏墙体和床具柜桌、不影响整洁的高雅高品位室内设计。
第十六条 遵守秩序。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午休及晚熄灯后禁止大声喧哗、放音响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寝室内禁止赌博、酗酒,严禁起哄闹事、扔酒瓶。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报经公安局处理。寝室内不准打球、踢球等。住宿研究生应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秩序检查。
第十七条 加强值班保卫,维护公寓楼治安秩序。住寓研究生出入公寓楼须持有效证件,服从值班人员的检查。所有外来人员来访必须持有效证件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并注明进入和离开时间。会客时不得影响周围同学的正常作息。来访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前离开。任何人不得私自在寝室内留宿他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调换住宿地址或房间。研究生不得私自换锁,不得为他人配备钥匙。
第十八条 注意自我防范。离开寝室须随手关、锁门,任何人不得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配制门锁或另加门锁。如门锁有问题,报告公寓管理员进行处理。个人贵重物品自行妥善保管,现金存入银行。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值班人员或拨打110。
第十九条 增强消防意识。任何人不得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擅自挪用楼内消防器材,禁止在寝室内动用明火(如点蜡烛、燃烧纸张、垃圾、点煤油炉、酒精炉等),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水壶、电熨斗、电饭锅、电褥子等电器设备。一经发现全部没收,发生事故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公寓楼内严禁经商、做广告等活动。任何人不得在公寓楼内从事销售、租赁、修理等一切经营活动。不准在寝室内散发、张贴广告和传单等。
第二十一条 对各种违反研究生公寓管理制度的行为,视违规情节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参照《中科院研究生院院研究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四章 研究生寝室卫生及“文明寝室”评比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部将不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学生会干部进行检查评比。负责组织对研究生寝室进行内务卫生检查、评比及“文明寝室”评比。
第二十三条 1、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十四条 ①卫生间器具、台、地、墙洁净;
第二十五条 ②地面、墙壁干净、门窗玻璃洁净;
第二十六条 ③个人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第二十七条 ④室内布置规范,无乱贴乱挂现象;
第二十八条 ⑤无违章现象。
第二十九条 2、奖惩办法:
第三十条 对卫生成绩优秀的研究生寝室予以通报表扬,并做为推荐研究生各项评优秀条件;对内务卫生成绩差的研究生寝室予以通报批评,并不能参加当年度“三好学生”等优秀学生称号的评比。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