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11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研究生院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或授权颁发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以奖励模范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生行为准则的优秀学生。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 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学风端正,成绩优良;
(三) 关心集体,友爱互助,乐于奉献,尊敬师长;
(四) 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习生活习惯良好。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为:
(一) 符合“三好学生”基本要求;
(二) 积极为学生服务,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
(三) 工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受到学生的拥护。
第六条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为:
(一) 从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中推选;
(二) 在思想品德、人格修养等方面,事迹突出,得到公认好评;
(三) 学习成绩优异或在科技创新中有出色表现。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 在学期间至少一次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二) 各培养环节考核“优良”;
(三)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 到国家急需的行业或地区工作就业的优先。
第三章评选比例
第八条 “三好学生”在培养单位范围内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培养单位在学学生人数的15%。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在培养单位范围内评选,从各级学生会、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团体干部中评选产生,比例为不超过培养单位在学学生人数的2%。
第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评选基础上,由各培养单位评选推荐,研究生院综合评定,比例为不超过研究生院在学学生人数的1%。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在培养单位范围内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每年5月中旬起组织优秀学生评选。7月份表彰“优秀毕业生”;9月份新学年开始时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
第十三条各培养单位成立由主管领导、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以“公开公正、民主推选”为原则,每年在规定时间按照确定名额内评选:
(一) 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三好学生标兵”候选人,在本单位公示5天;
(二) 对公示通过的人选,填报《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表格,报研究生院备案、审批。
第十四条研究生院设立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评审委员会负责修改评选条例,评定“三好学生标兵”人选,审定其他各类优秀学生人选,确定公示名单。优秀学生评选结果名单公示7天,无重大异议后报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各类优秀学生荣誉证书由研究生院统一制作。“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授权培养单位管理发放;“三好学生标兵”荣誉证书由研究生院管理发放。各培养单位应将获得优秀学生的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培养单位可依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研究生院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