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1. 无故逾期半月不报到;
2. 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无法坚持学习,一年内不能治愈;
3. 经查实有严重政治问题,道德败坏或报考中有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条 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研究所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单位治疗,其间不享受在读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须在下学期开学前向研究所提出入学申请,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时报到,到人事教育处办理研究生证及注册手续, 填写《研究生入所登记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到论处。未经请假逾期半月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纪律与考勤
第四条 遵守所内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技术安全和科技、外事保密教育,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所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研究生确需请事假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申请表)。因病请假需有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20天,病假不得超过四周。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在学期间必须参加研究所举办的各类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参加场次不少于总场次的2/3。
第八条 注意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爱护仪器设备,爱护配备的生活、工作用品。
第九条 在学习期间,不得从事不正当手段进行或参与非法活动谋取私利。不得参与邪教活动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不得在网上发表于党中央不一致的错误言论。
第十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要求结婚者,按照新疆理化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病假超过四周),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事假超过两周者,应申请休学。
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导师签署意见;或由导师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报告,经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人事教育处备案生效。
第十三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研究所,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的研究生,停发奖学金。
第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持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复查合格,准予复学。
复学研究生视具体情况返回原年级学习或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确因专业调整或是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方面的原因(工作调动、丧失工作能力、意外伤亡等),本单位不能继续培养,须转学或转专业的,如在本研究所范围内转专业、改换导师,须经所在研究室和拟转入研究室同意,报主管所长批准。如申请转学到外单位,须经导师和所在研究室同意,报主管所长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
退 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导师提出,经所在研究室领导主管领导审核,研究所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硕士生一学期有一门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仍不及格,或全学程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三门次者(重修不及格视为一门次);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仍不及格者;
(四)经研究室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八)擅自离校累积两周以上者;
(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第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由研究所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退学的,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安排、推荐就业,报上级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两个月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三)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经评选、审批,予以奖励和表扬。
其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研究所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所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新疆理化技术所其它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计划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经研究所人事教育处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三年。非一般年限者,应由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研究所审查同意。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按上述程序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时间以一学期为限。期间的住宿、生活及其它费用等自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毕业前应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推荐就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本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新疆理化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