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我所的无形资产,为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维护我所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新理化字〔2006〕40 号),我将自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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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理解《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并恪守各项条款,保证维护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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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学习科学知识,深入钻研本职业务,积极参加发明创造,促进我所的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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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责范围内正当合理地使用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其有效性和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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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不使用未经他人合法授权的资料,并保证不致有抄袭模仿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事情发生。违反此规定导致我所受对方指控时,由本人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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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离职(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毕业离所或辞退等)后仍遵守第三条义务,保证不会泄漏、转让或用其他方式变相转移给第三方。并在三年内不以个人或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单位相竞争的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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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疆理化所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由我所培养导师负责提供该学生的科研经费、学位论文题目选择和实验指导,相关知识产权归新疆理化所所有。联合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在论文工作结束时,必须向我所培养导师移交全部原始实验记录和实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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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违反上述保证,自愿接受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注:《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新理化字〔2006〕40 号)可登录新疆理化所科技处网站管理制度栏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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