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等有关规定,保证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工作细则。
一、资格审查和学位申请
第一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爱祖国、爱人民,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科研道德和为科学献身的精神,学风严谨、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学期间遵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者;
(二)、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修满36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其中学位课程、选修课程的考试取得学分不得少于31个学分;必修环节的总学分数不少于5学分;
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在本领域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一篇以上(含已接受)研究论文。如没有达到上述期刊等级要求,但在本专业取得了其它学术成果(如专利、专著、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等),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已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也可视为达到学位申请条件;
(三)、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其学位论文应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一般应在国内外本专业有关的核心刊物至少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两篇(含已接受)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性学术论文,其中至少一篇被国际检索(SCI或EI)刊物收录。如仅有一篇国际检索(SCI或EI)刊物收录的研究性学术论文,且需有申请相应的发明专利一项(第一发明人,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同时专利需经同行评定,有可实施性和实用性。);
(四)、申请硕(博)学位答辩者必须是所发表论文、或取得的学术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一责任人(专利导师署名不计在内)。署发表论文的作者单位时,除署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第一单位),还应署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五)、学位论文经审查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六)、在学期间积极参与研究所学术交流,听取各类学术讲座,参加场次不少于总场次的2/3。
第二条 学位申请
(一)、有效申请学位时间:
硕士学位申请者,需在答辩前一个月提出学位申请;
博士学位申请者,需在答辩前两个月提出学位申请。
(二)、完成学位论文以后,经导师、所在研究室审核同意后,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①、《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
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一式2份;
③、学位论文10本及电子版;
④、提供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刊物封面复印件;已接受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录用函复印件;取得的其它学术成果证明材料(专利等)。上述证明材料若为复印件,由研究所科技处核准盖章。
(三)、在职人员申请学位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办理。
二、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第三条 申请硕(博)士学术水平
(一)硕士学位需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在本门学科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从事本学科研究工作所必需的研究手段和实验技能。初步了解本学科和研究方向的历史、现状、国内外动态和发展方向,经历一项研究工作全过程的培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流利地阅读专业文献资料,能用外语撰写论文摘要。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有效地完成某项研究工作。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有实际运用价值。课题研究的全过程必须由研究生亲自动手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文献部分,应至少收集最近十年来有关该研究课题的国内外资料,并做出分析和评价;论文的实验部分,数据要真实可靠。数据处理有根有据,结果准确无误;论文的理论部分要概念清晰,分析严谨,反映出具有较为宽广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论文的内容,应在理论分析上或在测试技术、仪器设备及数据处理的上有一定的新见解。
(二)博士学位需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博士生独立完成一项较完整或若干项科研项目,论文工作应具有创造性。
博士学位论文是衡量博士生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本所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论文要选择在国际上属于学科前沿的课题,应在本门学科上有创造性成果;表明论文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文中包括:中英文摘要、综述、理论分析和计算、总结、参考文献和附录。文中应对自己创造性成果做出详细的阐述。要求概念清楚、理论推导正确、分析严谨、计算数据真实可靠和计算结果无误、文字通顺简练、条理分明,图表清晰整洁。
三、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
第四条 硕(博)士学位课程学习
(一)、硕士学位课程学习。申请学位答辩者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二)、博士学位课程学习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由公共必修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部分组成。博士学位的具体课程及要求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内相关专业组决定。
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完成二门公必修课(第一外国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博士研究生是否必修第二外国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内相关专业组决定。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内相关专业组决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必须由三位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成绩由考试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三)、必修环节
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2分、中期考核1分、学术报告1分和社会实践1分,共计5个学分。
硕士研究生参加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半;
博士研究生参加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半。
四、学位论文评阅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如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要求,应批准其申请,并组织论文评阅和答辩事宜。
(一)、硕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聘请2-3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务。
(二)、博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聘请3-5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聘请1-2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职务。
(三)、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就的专家。评阅人由研究室提名,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后聘请,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其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四)、论文评阅人如有一人对论文持否定意见时,申请人所在研究室应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一位评阅人。如有两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的评语均是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五、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
论文评阅完毕,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名义发函聘请。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至少聘请1位所外专家参加。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至少聘请2位所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博士生指导老师一般不少于2/3。
(三)、答辩人导师不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四)、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的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
(五)、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人事教育处安排,申请答辩者不得参与接待工作。
(六)、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不讲情面,不投违心票,发扬学术民主。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保密专业除外)。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就论文是否通过及是否同意授予相应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能通过。如有一名答辩委员因故缺席,应将他的评语和意见在会上宣读,并将书面的赞成或反对意见计入投票结果,如有两名以上委员缺席时,答辩应改期进行或另聘答辩委员。
第七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二)、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硕士论文报告不超过30分钟,博士论文报告不超过45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提出问题,答辩人回答问题;
(五)、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导师介绍研究生政治思想、论文工作及水平等情况;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进行评议,起草并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就论文是否“通过”、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后由主席签字,并做会议记录;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七)、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内(硕士论文)补充实验,论文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八条 论文答辩后的工作
答辩结束后,研究生管理部门将申请人的论文答辩表、学位申请书,论文全文及摘要,导师推荐信,评阅人意见,答辩委员会的记录和决议,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整理成卷,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将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上报中科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授予学位,并将有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学位授予日期为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九条 如果学位论文答辩者申请答辩时未满足第二条(二)、(三)>规定要求,但满足毕业条件,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规定期限内(博士生毕业后两年,硕士毕业后一年)满足发表论文的基本要求后,由本人申请再审议其学位问题。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十三人组成(设主席一人),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一人,任期二至三年。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选,需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①、负责受理研究生论文答辩申请,决定是否同意答辩;
②、确定答辩委员会组成及论文答辩的时间;
③、根据答辩委员会的评语、表决结果及有关专家的评审意见,结合研究生本人的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负责审查通过毕业研究生和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④、组织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⑤、审定上岗研究生指导老师名单;
⑥、做出撤消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提议;
⑦、对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位获得者由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及严重违反学位条例及实施办法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