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程序
顺序 |
主要内容和要求 |
受理 |
1、按干部管理权限,以多种途径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以及校属监察对象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揭发、检举和控告。 2、按要求登记后送领导阅批。 |
初步核实 |
1、按领导阅批的意见,对需要初步核实的线索和材料,依照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初核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调查了解,收集证据,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办案工作。 3、初核时限为二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4、按要求写出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除需立案调查者外,提出处理意见和有关建议,予以了结,并将材料归档。 |
立案 |
1、对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2、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3、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按规定要求向有关部门通报。 |
顺序 |
主要内容和要求 |
调查 |
1、按规定要求发出《立案决定书》,调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2、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接到《立案决定书》后,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工作调动、聘任新职、提拔、奖励。 3、若被调查人已不适宜担任现职或妨碍案件调查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4、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查清违纪事实。 5、按规定要求写出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应签署自己的意见。 6、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7、按要求写出调查报告和做好案件查结后的有关善后工作。 |
审理 |
1、调查组按要求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连同立案调查且需追究纪律责任(含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于纪律处分)案件的证据材料等移送审理组审理。 2、承办人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善”的基本要求对案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审理组讨论。 3、审理组按照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写出《案件审理报告》。 |
顺序 |
主要内容和要求 |
结果 |
4、对党员做出处分决定,除特殊情况外,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履行手续。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必须按有关规定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同犯错误党员见面,并让其签字。如遇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 5、政纪案件审理完毕后,按规定要求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处理。 6、审理完毕后,对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按纪律处分批准权限,分别报校纪委、校党委、校行政讨论作出决定。 7、对需上报备案的重要案件,按要求上报备案。 8、按纪律处分审批结果印发处分决定,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有关善后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