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新疆爆炸物安全科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条例
为维护重点实验室正常科研工作秩序,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工作条例。
为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确保实验室的绝对安全,本条例适用于实验室各类人员及其他参观人员。 禁止在实验室内用电炉做饭或取暖,各类电加热器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确定停机后人员方可离开,各类加热器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实验室用电负荷不得超过安全标准,对贵重仪器和设备需接地保护。 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必须检查电源总闸是否关闭,如确需24小时开机的房间,除了开机的有关电闸及插头外,其他所有电器必须切断电源;所有水阀(除仪器需要外)必须关闭;确保门窗锁好,并登记离开时间记录。
实验室及办公室每天应做到清洁卫生,确保各类物品的整齐有序。 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气体(氢、氧、甲烷、液化气等)钢瓶在实验室的存放,使用时要保证实验室的通风、远离明火,并做到定期对相关实验器件的安全检测,禁止在走廊、楼梯间等公共场所堆放钢瓶、木箱、纸盒等杂物。 高温、高压设备的使用和存放保管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章程序执行。
各房间及公共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做到取用方便、整齐有序、定期检查,保证各种器材的安全有效。 禁止在实验室及相关办公室吸烟、大声喧哗、留宿。 上班时间禁止用办公计算机玩游戏、上网聊天、看新闻。
凡违反本条例造成事故和损失者,视事故责任的严重程度,将对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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