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发人教字〔2011〕122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十二五”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和聘任海外知名学者
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我院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加强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和招聘海外知名学者的管理,现将《中国科学院“十二五”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和聘任海外知名学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院2007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6〕20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中国科学院“十二五”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和聘任
海外知名学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及《中国科学院“创新2020”人才发展战略》精神,“十二五”期间,我院将继续实施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和招聘海外知名学者计划。为进一步提高我院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我院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加强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和招聘海外知名学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国外杰出人才(以下简称杰出人才)计划是指引进到我院长期工作的海外杰出人才;聘任海外知名学者(以下简称知名学者)计划是指通过“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聘任到我院短期工作的海外优秀人才(其合作团队简称创新团队)。
第三条 人才引进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支持、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目标和条件
第四条 “十二五”期间,计划引进750名左右的杰出人才,聘任200名左右的知名学者。
第五条 引进的杰出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4年及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一般应在国外获得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相当职位。
2.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做出过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成果,在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等,其研究水平足以担当用人单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力,能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的战略构思,能带领一支队伍在国际科学前沿从事研究并做出具有国际水平的创新成果。
4.恪守科学道德,学风正派、诚实守信、严谨治学、尊重他人。具有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而艰苦创业的奉献精神。
5.杰出人才计划执行期限一般为3年,从获得择优支持算起。杰出人才在执行期间需全时在岗工作,不得保留原职位或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 聘任的知名学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海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获得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位。
2.取得过国际同行公认的重要研究成果,发表过多篇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等。
3.能够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创新性构想,并能够带领研究团队做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成果。
4.确保受聘期间能经常参加创新团队实质性的合作研究,且每年回国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受聘期间不得在国内其他单位兼职。
5.诚实守信、学风正派、乐于奉献、崇尚科学精神,愿意通过合作促进科学发展,实现为国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院“引进国外杰出人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负责对杰出人才和知名学者相关事宜的决策和指导。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院相关部门领导,财政部、科技部和外专局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设在人事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岗位设置和招聘
第八条 杰出人才岗位设置必须与研究所的科技目标、学科发展相结合,符合院“创新2020”科技布局,优先保证学科布局调整、新兴交叉学科、重点学科、重大项目、战略性科技先导专项、重点实验室、大科学工程及科技支撑平台和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团队建设等对人才的需求。
知名学者岗位应结合创新团队的部署而设置,入选者应为创新团队的海外核心成员。
第九条 杰出人才和知名学者入选者的岗位职责:
1.提出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研究布局和项目,带领一支团队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具有国际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
2.积极推动国际学术交流,带领团队与国际先进科研机构和大学开展富有成效的合作研究。
3.杰出人才应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或承担战略先导专项任务;取得国内外同行关注的科研成果;培养优秀人才,建设一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科技团队。
知名学者应通过院组织的创新团队与国内优秀科学家紧密合作,通过科研合作、来访、召开国际会议、联合培养研究生和接收国内访问学者等方式,为促进科技创新人才成长和高水平科技成果的产出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第十条 杰出人才的招聘程序:
1.坚持“所自主引进,院择优支持”的原则。用人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7-11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其中,院外专家不少于1/3)。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候选人现场答辩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2/3(含)以上同意票者为评审通过。
用人单位须在候选人到位工作后3个月内完成备案。已备案的杰出人才在全时到位工作半年后可申请参加院择优支持评审。院每年组织一次择优支持专家评审会,通过评审的候选人经领导小组审定,并报财政部审批后,由院公布获得择优支持人选的名单。
第十一条 知名学者候选人的招聘在创新团队依托单位组织推荐的基础上,需经院海外评审专家评审(特殊领域除外)和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财政部审批并给予支持。
第五章 经费支持和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支持包括用人单位匹配的科研启动经费和人才专项经费。用人单位须为引进的杰出人才提供不少于7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实验与办公空间、科研助手和研究生等基本工作条件。
获得择优支持的人选将获得260万元(其中包括60万元的基本建设费)的专项经费支持。
知名学者作为创新团队海外核心成员,在计划执行期间可获得一次性1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实验、人员支出、仪器设备购置以及住房补助等方面。用人单位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条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如科研、办公用房和仪器设备等)。
第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有关规章制度和院有关规定,并接受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专项经费严格执行支出预算管理,实行“动态核定,分年度拨付”。获得择优支持后,将经费分年拨付到入选者聘用单位,由聘用单位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其中基本建设费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结转与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年度决算中发现入选者专项经费结转的,人才办将视情况调整下一年度经费拨付计划。入选者在终期评估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专项经费支出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在计划执行期间,入选者由于个人原因调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冻结专项经费,向人才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由财务部门出具的专项经费使用明细。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在招聘、择优支持、年度考核和终期评估等环节,对杰出人才和知名学者的科学道德进行认真考评;在择优支持和终期评估环节实行公示制度;院组织到位工作的引进人才参加国情、院情学习研讨班。
第十八条 按照杰出人才的研究领域和工作性质,分别建立以科学道德、科学技术创新及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的评价体系,对入选者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年度考核及终期评估。
1.用人单位需对入选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科研进展、学术道德、承担科研任务与项目情况及当年度人才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
2.杰出人才在计划执行结束后,由用人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初评估。通过初评估后,各专业局组织专家对当年度计划执行结束的入选者进行综合评估。经专家组推荐,领导小组审定,遴选出20%的终期评估优秀入选者。终期评估为优秀的入选者由院统一颁发证书。
3.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入选者,一经查实,院将取消其入选者资格及相关待遇,在全院进行通报,并视情况收回相应专项经费。对终期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入选者,院将取消其入选者资格。因用人单位管理不善,导致入选者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将追究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并从研究所收回全部专项经费,对造成严重影响的,院将核减该单位杰出人才岗位指标。
从研究所收回的专项经费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外籍专家来华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聘用单位应及时协调国家外国专家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及其授权部门申办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并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会同计划财务局和基本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2006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和招聘海外知名学者的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6〕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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