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确保研究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请(休)假规定,结合我所实际,现就研究所工作人员请(休)假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亲假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具体时间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不包括岳父母)。
4、职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工作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一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研究所的职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职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处理。职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职工探亲假处理。
7、职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8、职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职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职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教育处报分管所领导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二)、审批程序
探亲人员需填写《研究所工作人员探亲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经人事教育处备案后方可探亲。
1、所长的探亲假,由所办公室按程序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2、其他所领导的探亲假,报所长审批,人事教育处备案;
3、各部门负责人的探亲假,报分管所长同意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4、部门工作人员探亲假,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所长审批,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5、探亲期满后,及时到人事教育处销假。
6、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事假
请事假人员需填写《研究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外出,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1、部门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须经分管所长批准;
2、部门负责人请假须经分管所长批准。
3、事假期间以其每天岗位津贴的 100 %按天核扣,在一个月内事假超过十天的,停发其当月岗位津贴。
三、病假
工作人员请病假要有医院证明,需填写《研究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休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1、部门工作人员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所长批准,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2、部门负责人须经分管所长签字,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3、一年当中门诊病假累计在三天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门诊病假累计在三天以上30天以内的门诊病假,以其每天岗位津贴的50%按天核扣, 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门诊病假,以其每天岗位津贴的100%按天核扣;一年当中累计在一个月以内的住院病假,工资照发,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的住院病假,以其每天岗位津贴的100%按天核扣。
四、产假
休产假人员需填写《研究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所长批准后,方可休假,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1、妇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年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的除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2、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3、产妇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
五、婚假、丧假
请假人员需填写《研究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所长批准后,方可请假(情况特殊的,可通过其他方式请假,经分管领导同意。事后要及时补填《研究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分管所长批准,给予3天的婚丧假(符合晚婚条件的,婚假加20天);职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2、婚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休假
请假人员需填写《研究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所长批准后,方可休假,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的,每年休假5天;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七天;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连续工龄当年满五年、十年、二十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天数享受休假。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灵活安排职工休假,采取分散使用,累计天数;也可以采取调剂使用,抵代病事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2、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职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3、凡参加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者,以及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了寒、署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公休假待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职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4、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职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5、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职工,取消一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工作任务的职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6、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7、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8、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要求和相关问题处理
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占编在岗,把请销假列入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对工作人员不假外出的处理:工作人员不假外出,擅离工作岗位的,三个工作日以内者,在本单位检讨,说明不假原因,视其情况处理;十天以上单位应发出通知催其回单位,本人仍不向单位报告或不回单位者,由单位向人事教育处门报告,视其情况通知停发工资。三十天以上者则按国家有关规定作自动离职处理,并书面通知本人。对不假外出者,如在离职后一个月内返回单位的,可继续工作,应予以批评教育,本人写出书面检讨,在单位承认错误,根据承认错误的态度好坏,由单位向人事教育处门申请恢复本人工资,但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级。
八、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事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