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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化所因公护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2009-08-1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印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规定>的通知》(领三函[2006]922号)和院国际合作局《关于因公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际字[2007]4号)的文件通知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研究所因公护照的保管工作,保障研究所国际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新疆理化所因公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望各部门和持有因公护照的个人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一、因公护照是指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部门颁发的因公出国证件,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以下简称护照)。根据规定,所有出国人员持有护照统一由党办人教处保管。

     二、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15天内将所持有护照交还党办人教处,否则,出国费用不予报销。对于领取因公护照后因故未能出境者,自取消本次出国任务之日起,7天内应交还本人所持有因公护照。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未上交护照者,按照《规定》应上报发照机关予以注销。

     三、护照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制,采用计算机系统管理,做到时时监控。并按《规定》每年一月和七月份两次上报护照管理情况和《有效护照收缴保管一览表》。

     四、护照保管应严格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对失效护照,进行登记注销并作剪角、打孔处理后交回持照人留存,并向院上报《过期护照销毁清单》。

     五、对持照人和保管单位遗失护照者,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中科院国际合作局说明情况,由院国际合作局通知发照机关予以注销。对丢失护照未及时报告的人员,院国际合作局将视情节严重,予以处罚。以上《规定》,望持照人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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