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English | 中国科学院
首页 科研成果 研究队伍 国际交流 院地合作 研究生教育 创新文化 党群园地 科学传播 信息公开
人事人才政策规章
研究所规章制度
院级国家相关制度
研究室
资源化学研究室
材料物理与化学研究室
多语种信息技术研究室
环境科学与技术研究室
固体辐射物理研究室
重点实验室
植物资源化学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特殊环境功能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
电子信息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
新型光电功能材料实验室
电子元器件辐射效应实验室
新疆爆炸物安全科学重点实验室
新疆精细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现在位置:首页 > 机构设置(旧版) > 管理部门(旧) > 党办人事处(旧) > 人事人才政策规章 > 研究所规章制度
新疆理化所因公护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2009-08-1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印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规定>的通知》(领三函[2006]922号)和院国际合作局《关于因公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际字[2007]4号)的文件通知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研究所因公护照的保管工作,保障研究所国际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新疆理化所因公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望各部门和持有因公护照的个人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一、因公护照是指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部门颁发的因公出国证件,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以下简称护照)。根据规定,所有出国人员持有护照统一由党办人教处保管。

     二、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15天内将所持有护照交还党办人教处,否则,出国费用不予报销。对于领取因公护照后因故未能出境者,自取消本次出国任务之日起,7天内应交还本人所持有因公护照。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未上交护照者,按照《规定》应上报发照机关予以注销。

     三、护照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制,采用计算机系统管理,做到时时监控。并按《规定》每年一月和七月份两次上报护照管理情况和《有效护照收缴保管一览表》。

     四、护照保管应严格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对失效护照,进行登记注销并作剪角、打孔处理后交回持照人留存,并向院上报《过期护照销毁清单》。

     五、对持照人和保管单位遗失护照者,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中科院国际合作局说明情况,由院国际合作局通知发照机关予以注销。对丢失护照未及时报告的人员,院国际合作局将视情节严重,予以处罚。以上《规定》,望持照人严格执行。

附件下载
相关新闻
欢迎访问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网站 京ICP备05002857号-1   京公网安备110402500047号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1号  邮编:830011  咨询、建议电话:0991-3835823 传 真:0991-3838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