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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年度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4-12-05 | 作者: | 【 】【打印】【关闭

  所属各部门: 

  根据中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的要求,结合研究所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特对《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年度考核暂行规定》(新理化字[2002]048号)进行修订,新规定自即日起开始执行,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年度考核暂行规定》 

  附件2.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件3.所领导年度考核表 

  附件4.所级党政正职年度工作报告 

  

附件1: 

  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年度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所人事、人才管理,依据受聘人履行岗位职责的大小和绩效,对受聘人进行年度考核,以激励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的要求,并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研究所受聘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核制度,以制度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要严格执行并不断健全考核制度,实行待遇、晋级与考核结果挂钩,并作为竞争上岗、聘任与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理论学习、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作风、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勤奋敬业表现;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执行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有无违纪现象。 

  第五条 对高级科技人员,重点考核项目任务来源、项目经费、科技成果转化效益、以及论文的质量、申请发明专利情况等,评价其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及在国际、国内前沿的影响度(包括引用率等),在解决国民经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方面的贡献。 

  对所中层干部、科研干部、所属企业领导等重要岗位人员,还应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及廉洁自律情况,是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相关规定,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具体措施,是否对做到廉洁自律并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起到引导、把关等第一责任人的作用。 

  对所领导、涉密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所涉密人员,保密责任落实、保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对管理和科研辅助人员,主要考核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工作效率与主动性、服务质量等。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为: 

  优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廉洁自律,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重要岗位人员能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起到引导、把关等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在科研、管理、生产中起骨干带头作用。做出创新性工作,所承担国家、地方重大、重点项目取得成果或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做出的实质性的工作;实现承包指标、完成上交利税、国有资产有较大的增值;保质、保量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突出的为优秀; 

  合格:能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问题,重要岗位人员所负责部门无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政治业务素质适应岗位职责,完成了工作任务的为合格; 

  不合格: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组织纪律性差,责任心不强,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应岗位职责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为不合格。 

  对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又不宜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可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以示警告。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应为不合格: 

  1、当年受到党内处分、行政处分、刑事拘留、判刑等; 

  2、一年内连续旷工达15天,或累计旷工达30天的; 

  3、因工作失职给本单位造成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故意侵害本单位权益,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害本单位声誉; 

  4、当年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定的行为,重要岗位人员所负责部门当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 

  5、组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 

  6、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7、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和不能完成岗位赋予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考核对象的范围

  第八条 考核对象为本所编制内受聘人员,其他人员可由聘用部门自行确认是否考核以及考核标准。 

  第九条 经组织批准“离岗退养”人员年度考核视为合格。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1、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或者累计病、事假超过三个月的; 

  2、停止审查未作出结论(立案审查后如无问题,是否参加考核或确定等次,由部门视情况提出建议,报所考核领导小组批准。); 

  3、被组织免职后没有重新安排工作的; 

  4、待聘(待岗)满6个月,未重新上岗的; 

  5、入所工作不超过6个月或见习期、实习期未满的。 

第四章 年度考核机构与程序

  第十一章 在年度考核时研究所设立职工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规章的制定、考核工作的安排、考核结果的审定、不服考核结果的复议等。并按处室设立考核小组,由考核小组组长负责组织本小组职工年度考核,考核小组一般由5-9人组成。 

  第十二章 为了保证年度考核质量,切实鼓励业绩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每年确定为优秀的人员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总数的10%-15%,由所各考核小组按规定比例数上报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职工年度考核程序如下: 

  1、职工在考核小组进行总结(述职),初评结果报经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各职能处室、部门领导在各考核小组述职、初评(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提交所考核领导小组评审;所领导在所考核领导小组上述职、初评(所领导年度考核表附件3,正职领导还需填写所级党政正职年度工作报告附件4)后材料提交分院考核。 

  2、考核小组在听取个人总结(述职)和群众评议的基础上,写出考核评语,提交考核等次意见,并将初评意见填入职工年度考核表中。管理和科研辅助人员考核应听取科研一线的评议意见。 

  3、所职工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初评意见进行审核(遵循以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以绩效评价为核心、量化评价为基础。定量考核部分占60%,定性考核部分占40%),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填入职工年度考核表的“单位考核意见”栏目中。 

  4、将考核结果以文件的形式通知各处室和单位,并通过处室、单位通知被考核人。 

  5、被考核人如果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通过考核小组向所职工考核领导小组递交复核申请书;考核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议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四条 职工年度考核工作于当年年底进行,次年元月完成。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章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续聘、工资晋级的重要依据。 

  1、年度考核为优秀者,即是我所优秀工作者,将予以公开表彰并发给适当的奖品以鼓励。 

  2、当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国家规定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可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低聘,调整工作岗位或低聘后,其工资等待遇按新任岗位重新确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受聘人也可自动离职、调离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予以辞退。 

  4、不参加年度考核者,暂缓工资正常升级(停职审查未作结论的暂缓调标)。状态消失后,由部门视情况提出晋升工资的建议,报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恢复工资升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所党办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年度考核暂行规定》(新理化字[2002]0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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